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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21條,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是針對767條第一項前段始有適用嗎?同條中、後段是否有適用? 「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究何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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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其適用範圍並非僅限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返還共有物),而是及於同條項中段(除去妨害)及後段(防止妨害)。但書「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之限制,學說上雖有爭議,但實務見解認為其僅適用於「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即第767條第1項前段),至於中段之除去妨害請求及後段之防止妨害請求,則不受此但書之限制。

「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係指:共有人單獨起訴請求返還共有物時,雖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但其訴之聲明必須請求法院命被告將共有物返還予「共有人全體」,而非返還予該起訴之共有人個人。[姓名],此規範旨在限制共有人單獨起訴時之「聲明範圍」,確保勝訴判決之利益歸屬於全體共有人,而非由起訴之個人獨享。

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821條適用於第767條各款,非僅前段

民法第821條本文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所稱「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依實務見解,係指民法第767條所規定之物權的請求權而言,包含前段返還請求權、中段除去妨害請求權及後段防止妨害請求權。此觀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橋簡字第601號民事判決所引用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361號判例意旨:「所謂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權,係指民法第767條所規定之物權的請求權而言」,並未將其限縮僅指同條前段。

二、但書「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之適用範圍

民法第821條但書之文義「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其以「回復共有物之請求」為規範客體,從文義解釋而言,係專指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返還請求權。蓋「回復共有物」即將被無權占有或侵奪之共有物取回,對應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至於中段「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及後段「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性質上非屬「回復共有物」,故通說認為但書之限制不適用於中、後段。

三、「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之具體意涵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橋簡字第601號民事判決所揭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得由共有人中之一人單獨提起,惟依民法第821條但書之規定,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而已」。由此可知:

  1. 起訴權限:共有人得單獨起訴,無須全體共有人共同起訴。
  2. 聲明限制:訴之聲明須請求「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不得請求向自己個人返還。
  3. 利益歸屬:判決之效力及利益歸屬於全體共有人,非由起訴之個人獨享。

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亦具體展現此意涵:該案上訴人為公同共有人之一,依民法第767條、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塗銷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登記,法院認上訴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單獨提起訴訟,即屬當事人適格,並判命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登記塗銷,及將租金返還「全體繼承人」,而非返還予上訴人個人。

四、民法第821條不適用於債權請求權

需特別注意者,民法第821條僅適用於物權請求權,不及於債權請求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橋簡字第601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小字第81號民事判決均明確指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債權請求權,依司法院院字第1950號解釋意旨,不在民法第821條規定之列,共有人不得依該條單獨起訴。

實務建議

一、共有人單獨起訴之聲明撰寫

共有人依民法第821條單獨起訴請求返還共有物時,應注意訴之聲明必須記載為「被告應將(共有物標示)返還予全體共有人」,而非「返還予原告」。若聲明請求返還予原告個人,將與第821條但書「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之意旨不符,可能遭法院認定聲明不當。

二、除去妨害及防止妨害之請求

共有人依第767條第1項中段(除去妨害)或後段(防止妨害)單獨起訴時,因第821條但書之限制不適用於此二者,共有人得為自己之利益請求除去或防止妨害,無須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惟實務上為避免爭議,建議仍可表明為全體共有人利益,以利訴訟進行。

三、債權請求權不得援引第821條

共有人若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等債權請求權,不得依民法第821條單獨起訴,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起訴,或依民事訴訟法選定當事人之規定為之。如前開判決所示,共有人個人逕依第821條主張債權請求權,將遭法院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

四、公同共有之準用

民法第828條第2項規定公同共有準用第821條,故公同共有人亦得單獨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行使物權請求權。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號判決**所示,繼承人之一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依第767條、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單獨起訴請求塗銷登記及返還不當得利,法院認其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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