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琴遊俠· 2 個月前· 參考 27 筆判決
路容養護包含車道「兩側」指的是車道內還是車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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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路容養護所稱車道「兩側」,實務上涵蓋範圍並不侷限於車道「內側」的路面邊線以內區域,而是包含車道外側至水溝蓋、邊溝一帶的路面。換言之,道路主管機關的養護義務範圍,除車道本身外,尚及於道路邊線外側可供停車、慢車行駛或行人行走的鋪面區域。若該外側路面出現破損、凹陷等瑕疵,影響用路人安全,主管機關仍應負養護之責。
法律依據
1. 公路養護範圍及於道路邊線外側
按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公路養護業務之範圍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路肩、橋梁、隧道、景觀、排水設施、行車安全設施、交控及通信設施之養護」及「其他設置於公路用地範圍內各項設施之養護」。其中「路肩」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及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第16款規定,係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顯見路肩位於車道「外側」,而非車道內部。
2.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26號判決之見解
該判決明確指出:「原告所指凹陷處已在道路邊線之外,雖非屬車道部分,然道路邊線之外之路面可供停車或慢車行駛及行人行走,仍應保持平整,以維安全……該凹陷處為一長條狀,且長有雜草,顯然柏油路面已破損,被告就公路之管理自有欠缺。」法院認定,即使瑕疵地點位於道路邊線「外側」(即車道外),但因該區域仍供用路人使用,主管機關仍負有保持平整、維護安全之義務,若未妥善養護,即構成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管理欠缺。
3. 路肩與車道之區分
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368號裁定所引法規,「路面邊線」係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路肩」則指車道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此一界定進一步確認車道「兩側」的養護範圍,外側部分係指車道邊線以外的路肩及相關鋪面,而非車道內部。
實務建議
- 主管機關不應以「非車道範圍」為由免責:從上開判決可知,法院實務上認為道路邊線外側的路面(如路肩、水溝蓋接縫處)雖非嚴格意義的「車道」,但既供公眾通行使用,即屬公路養護範圍,主管機關不得以瑕疵位於車道外側為由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 用路人主張國賠時應注意舉證:若因道路兩側(含外側路肩、水溝蓋接縫等處)瑕疵致生損害,應盡速拍照蒐證,記錄瑕疵位置、[姓名]、破損範圍等,並留存事故現場相關事證(如報案紀錄、現場圖),以利後續舉證瑕疵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 養護範圍之認定應從寬:公路養護手冊所定巡查範圍為「公路用地或路權範圍內之各項公路設施」,實務上對於車道兩側的養護責任,應從寬認定為包含路肩、邊溝、水溝蓋等附屬設施,而非僅限於車道鋪面本身。
- 注意路肩行駛之過失認定:雖然主管機關對車道外側路面負有養護義務,但用路人若違規行駛路肩致生事故,法院仍可能依過失相抵原則減輕機關賠償責任(如上開99年度國字第26號判決即認原告行駛路肩與有過失,應負30%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