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郎· 27 天前· 參考 28 筆判決
民事車禍案件想向法院聲請為勞動力減損之鑑定,應如何記載?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民事車禍訴訟中,若被害人因車禍受傷導致身體健康受損,影響日後工作能力,為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可向法院聲請囑託醫療機構進行勞動能力減損之鑑定。聲請狀中應具體記載:聲請鑑定之事實與理由、應送鑑定之醫療資料、請求鑑定之具體事項(如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並表明鑑定費用之負擔方式。實務上,法院多囑託大型教學醫院(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萬芳醫院等)進行鑑定,鑑定結果將作為法院認定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及計算損害賠償金額之重要依據。
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實體法依據。
二、民事訴訟法第324條準用同法第289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囑託機關、學校或商會進行鑑定。此為聲請法院囑託鑑定之程序法依據。
三、實務見解與判決佐證: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420號民事判決**:法院依職權囑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勞動能力減損鑑定,鑑定結果認定原告因第12胸椎、第1腰椎及第2腰椎壓迫性骨折致減少百分之15勞動能力,兩造對此均不爭執。法院據此認定原告得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並以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計算自不能工作期間屆滿後起算至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之勞動能力減損金額。該判決亦指出,勞動力減損鑑定費用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應依兩造勝敗比例負擔,而非列為損害賠償之項目。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581號民事判決**:法院同樣囑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原告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24%,並以原告事故發生前之平均月薪37,229元為計算基準,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計算自受傷日起至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之勞動能力減損金額。該判決亦認定鑑定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由當事人依勝訴敗訴比例負擔。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825號民事判決**:原告提出萬芳醫院之勞動能力損失個別化專業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為「調整後工作能力減損百分之14%」,法院認定該評估係參考美國醫學會永久失能評估指南進行估算,屬於原告傷勢經醫療行為獲得最大改善且預期狀況不能再進一步改善、失能狀態已達到永久且固定之情況下始進行,故認無再行調查重行鑑定之必要。
實務建議
一、聲請狀應記載之要點:
- 聲請鑑定之事實與理由:應具體載明車禍事故發生之經過、所受傷勢(如骨折、腦傷等)、治療過程及目前恢復狀況,並說明傷勢與勞動能力減損間之因果關係。
- 檢附相關醫療資料:應檢附診斷證明書、手術紀錄、影像檢查報告、復健紀錄等醫療文件,供鑑定機關參考。前開判決均顯示,醫療資料之完整性影響鑑定結果之可信度。
- 請求鑑定之具體事項:應表明請求鑑定「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並可一併請求鑑定是否達到「永久失能」之狀態。實務上,醫院多參考美國醫學會永久失能評估指南進行估算。
- 表明鑑定費用之處理方式:應表明願預納鑑定費用,並請求法院於判決時依兩造勝敗比例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 建議指定鑑定機關:可建議法院囑託具勞動能力減損鑑定經驗之醫療機構,如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萬芳醫院等,前開判決均顯示此等機構之鑑定結果為法院所採納。
二、計算勞動能力減損金額之注意事項:
- 計算期間:應自不能工作期間屆滿後起算(避免與薪資損失重複計算),至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
- 計算基準:應以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非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前開判決均以被害人事故發生前之平均月薪為計算基準。
- 計算方式:應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按週年利率5%扣除中間利息,以一次給付之方式計算勞動能力減損之金額。
三、鑑定時機之掌握:應於傷勢穩定、經醫療行為獲得最大改善且預期狀況不能再進一步改善後始聲請鑑定,以避免鑑定結果遭質疑未反映最終恢復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