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琴行者· 2 個月前

那請問公司先說要資遣我 到了公司又要我自願離職 發現我找了律師 法律求償告不贏我 又發現一個月請了三個人沒人頂得住我的位置現在又要不資遣也不讓我離職 要我好好休息三個月再回去跟他一起拼 這樣能領資遣費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可以領取資遣費,但前提是您必須堅守「勞動契約已經終止」的法律立場,拒絕雇主「休息三個月再回去」的無理要求。

依據我國勞動法實務見解,雇主單方表示資遣(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一旦合法送達到您手中,勞動契約就已經終止。雇主事後反悔,想要撤回資遣或要求您留任,屬於「要約」新的勞動契約,必須經過您的同意。既然您無意留任,原雇主的資遣效力已經發生,雇主依法就有給付資遣費的義務,不能以「現在不想資遣了」來逃避責任。

法律依據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與第14條

雇主若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應依第11條規定辦理;若雇主有惡意逼迫自願離職等行為,勞工得依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兩者雇主皆須依第17條發給資遣費。

  1. 民法第95條第1項(意思表示之生效)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雇主向您表示資遣,該意思表示一經送達(例如口頭告知、寄發通知),即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1. 最高法院與實務一貫見解(契約終止權之行使屬形成權)

終止契約權之行使,為形成權之一種,於權利人行使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亦即,雇主一旦向您表達資遣,契約即告終止,雇主不得單方撤回其終止之意思表示。雇主事後要求您回去上班,性質上是在「重新要約」訂立一個新的勞動契約,您有完全的拒絕權。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資遣費)

雇主應於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發給資遣費。

針對您遭遇的狀況,實務上常見雇主「先資遣、後反悔」的爭議。法院見解普遍認為,雇主既然已經行使終止權,就不能因為找不到人替代或訴訟打不贏,就片面主張資遣無效。只要勞工不答應復職,原資遣效力依然有效,雇主仍須給付資遣費。

實務建議

您目前處於相對有利的法律地位,但雇主反覆無常,為避免後續爭議,建議您採取以下步驟自保:

  1. 明確拒絕復職,固定契約終止時點

請以存證信函或公司官方Email(密件副本備份自己私人信箱)明確回覆雇主:「本人不同意貴公司撤回資遣,雙方勞動契約已於貴公司表示資遣時(填入具體日期)終止,本人將依法請求資遣費,並拒絕貴公司要求休息三個月後復職之提議。」這封信件將成為未來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的關鍵證據。

  1. 保全雇主「資遣」與「施壓自願離職」的證據

請保留所有對話紀錄(如LINE、微信、[姓名])、錄音檔、Email等,證明雇主「先說要資遣」,後來又「要求自願離職」,最後「反悔不資遣」。這些證據能證明雇主確實有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且後續的行為反覆無常,對您的主張非常有利。

  1. 切勿配合「留職停薪」或「請假三個月」的安排

雇主要求您「好好休息三個月再回去」,若您填寫了請假單或留職停薪申請書,雇主可能會藉此主張您仍是其員工,只是請假而已,進而否認資遣的事實。若您已決定離開並請求資遣費,絕對不要簽署任何休假或留停文件。

  1. 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致損害勞工權益)

雇主施壓您自願離職以規避資遣費,已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您可以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以此條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樣可以請求資遣費,甚至可以一併主張預告期間工資。

  1. 儘速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既然雇主已經有找律師與您對抗的紀錄,建議您不要只停留在口頭協商。請攜帶相關事證,至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正式提出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請求。調解期間若雇主仍拒絕給付,您可憑調解不成立紀錄,向法院提起給付資遣費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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