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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教評會可以降級回去審查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三級教評會(校、院、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原則上不可以任意將案件「降級」退回下級教評會重新審查。依現行實務見解,各級教評會應各自獨立行使職權,上級教評會若對下級教評會的審查結果有疑義,應依正當法律程序自行踐行該階段的審查程序(例如自行送外審),而非將案件「退回」下級教評會要求其重新審查或要求原外審委員再行確認。例外僅在外審委員審查程序有明確違法情事時,方可開啟特別審查途徑,且從嚴認定。

法律依據

1. 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各級教評會應尊重專業審查

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不得退回系教評會要求原外審委員再審查**

該判決明確指出,各階段(系審、院審、校審)教評會之組成乃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各該教評會之審查應為獨立並各具其功能。法院認為:

  • 院教評會要求系教評會外審委員重審查,並以其重審查結果作為複審階段形式審查依據,「顯有恣意之虞」
  • 送回原外審委員再審查乃「特別審查途徑」,本諸例外從嚴原則,除外審委員之審查程序有明確違法情事外,不得無正當理由逕自開啟外審委員重審程序。
  • 縱使院教評會認為系爭著作是否屬於教學著作確有疑義,惟系教評會升等審查程序業已終結,院教評會自應踐行著作送審程序,由院教評會複審階段之外審委員就系爭著作為實質審查,「要無退請原系外審之審查委員再為審查確認之理由及必要」

3.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0條第3項——教評會對外審意見之尊重義務

教評會對於外審學者專家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確性外,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

實務建議

1. 上級教評會發現疑義時的正確做法

院教評會或校教評會若對下級教評會的審查結果有疑義,應自行踐行該審級的法定審查程序。例如院教評會若認系教評會送審著作之性質有疑,應自行送請該專業領域之外審委員進行實質審查,而非退回系教評會要求「再確認」。

2. 例外可退回重審的嚴格要件

僅在外審委員之審查程序存在「明確違法情事」時(例如外審委員基於錯誤事實認定、未獲提供完整資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方可開啟特別審查途徑。且此屬例外規定,不得將例外情況轉為一般審查程序常態適用。

3. 注意各級教評會的獨立性

三級教評會制度類似司法審級制度,各級教評會應獨立行使職權,上級教評會非可任意推翻下級教評會之專業判斷。若上級教評會僅以主觀認知標準不同,未經實質審查程序即否定下級教評會決議,將構成違法。

4. 學校章則應明確規範審查程序

各大學應於校內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相關章則中,明確訂定各級教評會之審查程序、外審機制及疑義處理方式,避免產生程序瑕疵。若校內章則未規範「退回重審」制度,則不得逕自創設此一程序。

5. 教師權益救濟

若教師遭遇教評會違法降級退回審查之情形,得依教師法第29條提起申訴、再申訴,或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主張教評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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