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山書生· 24 天前· 參考 25 筆判決

圖利罪 圖利別人 自己未獲利益 算圖利罪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公務員圖利他人,即使自己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仍然可能構成圖利罪

依據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的規定,圖利罪的處罰對象包含了「圖利他人」及「圖利自己」兩種型態。換言之,法律所處罰的重點在於公務員是否利用職權「使他人獲得不法利益」,而非公務員本身是否從中分得利益。只要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故意讓第三人獲取不法利益,即使公務員自身一毛錢都沒拿到,依然成立圖利罪。

法律依據

1. 圖利罪的構成要件與修法演進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他人,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以刑罰。從法條文義即可明確看出,「圖利他人」與「圖利自己」是並列的獨立處罰態樣。因此,公務員本身有無獲利,並不影響圖利罪的成立。

在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重上更(四)字第 9 號刑事判決中,針對圖利罪的適用有詳細的說明。該案公務員被起訴涉嫌圖利建設公司(即圖利他人),使建設公司得以取得建照執照興建納骨塔謀利。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業於九十年十二月經修正公布,改以行為人有直接之故意,並確實獲有利得,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這段見解說明了民國90年圖利罪修法後的核心要件:行為人必須有「直接之故意」,且被圖利者(包含他人)必須「確實獲得利益」。法院在此強調的是「被圖利者有無獲得利益」,而非「圖利他人的公務員自己有無獲利」。只要被圖利的對象(如該案的建設公司)確實獲得了不法利益,且公務員有直接故意,即可成罪。

2. 圖利他人之「不法利益」認定

所謂的「利益」,不限於金錢,只要是能使他人獲得有形或無形的財產利益,或是法律上不應獲得的便利與特權,都屬於圖利罪規範的範疇。例如:讓不符合資格的廠商標到工程、讓違規建築合法取得使用執照、讓特定人士免費使用公有土地等,縱使承辦公務員完全沒有收受賄賂或回扣,依然構成圖利他人。

實務建議

  1. 破除「沒拿錢就沒事」的迷思

許多公務員常有一種錯誤觀念,認為「只要我沒有收紅包、沒有A錢,只是幫民眾或廠商一個忙,就不算犯罪」。這是極度危險的想法。圖利罪處罰的是「破壞公務員依法行政的廉潔性」,只要明知違背法令卻故意放水讓他人得利,即使自己清白如水,依然會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

  1. 嚴守「依法行政」的界線

公務員在處理民眾申請案件、核發執照或補助款時,必須嚴格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遇到法規邊緣的灰色地帶,切勿為了「便民」而擅自放寬標準。真正的「便民」是在合法範圍內簡化流程,而不是違法給予不該給的利益。

  1. 注意修法後的「確實獲利」要件

依據上述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見解,現行圖利罪要求被圖利者必須「確實獲得利益」才會成罪。這意味著如果公務員雖有圖利的意圖,但最終第三人因為程序被阻斷或其他原因並未真正獲得利益,則可能屬於圖利未遂或不予處罰。但這絕不代表可以心存僥倖,只要著手實行且對方獲利,即已構成既遂。

  1. 善用簽辦與請示機制

若對法令適用有疑義,或面臨上級、民代不當施壓要求給予特定人利益時,應將相關疑慮具體載明於簽呈中,向上級機關或法制單位請示,並留下書面紀錄。這不僅是保護自己免於圖利罪指控的重要防禦手段,也是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的關鍵證據。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