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嶺遊俠· 13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親屬間的侵佔,侵佔爸爸過世前提領479萬被其中幾人分完了,有些人並不知情,爸是住雲林,侵佔人有人住花蓮,高雄也有住新北市,要告親屬間的侵佔,要如向那個源法院提告?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針對您詢問親屬間侵占父親過世前存款 479 萬元,且侵佔人與分得款項者散居花蓮、[姓名]、新北等地,應向哪個法院提告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刑事告訴部分:

應向父親住所地(雲林)的地檢署,即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因為父親生前住所地在雲林,提領父親帳戶的行為地或結果地極可能也在雲林,雲林地檢署對此有管轄權。

二、民事訴訟部分:

若您要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可由侵權行為地(即雲林,父親住所地或提領行為地)的法院管轄,亦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若被告有多人且住所分散於花蓮、[姓名]、新北等地,各該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您可擇一起訴。但實務上,為便利證據調查與釐清款項流向,建議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一、刑事管轄部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 5 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謂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父親生前住所地在雲林,帳戶提領的行為地或結果地若在雲林,雲林地檢署即有管轄權。縱使侵佔人住花蓮、高雄或新北,雲林地檢署仍可受理偵查。

二、民事管轄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 20 條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 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三、實務見解: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北簡字第 8838 號民事裁定認為,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該案中,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嘉義縣,法院認定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及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裁定移送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此見解可援用至本件,父親死亡時住所地在雲林,雲林地院有管轄權。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屏簡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認為,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 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該案中,被告 2 人住所分別在臺南市及屏東市,法院認定侵權行為地在臺南,依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此見解可援用至本件,若侵佔行為地在雲林,雲林地院為共同管轄法院,應由雲林地院管轄。
  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未經母親同意,擅自變更母親使用之帳戶印鑑及補發存摺,提領帳戶內 1300 萬元,法院認定被告將款項提領轉匯至自己帳戶,再以轉提、現金提領等方式提領完盡,構成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此見解可援用至本件,侵佔人提領父親帳戶款項並分予他人,可能構成侵占罪。

實務建議

一、刑事告訴之提出:

  1. 管轄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理由是父親生前住所地在雲林,提領行為地或結果地極可能在雲林,雲林地檢署有管轄權。
  2. 告訴期間: 刑法侵占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若您剛知悉侵佔情事,應儘速提出告訴,以免逾期。
  3. 告訴對象: 應對實際提領款項之人及知情參與分贓之人提出告訴。至於不知情而分得款項之人,可能涉及贓物罪(刑法第 349 條)或不成立犯罪,視個案情況而定。
  4. 證據蒐集: 應準備父親之帳戶交易明細、提領紀錄、印鑑章使用情形、父親死亡時間、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資料等,以證明提領行為未經父親同意或授權。

二、民事訴訟之提起:

  1. 管轄法院: 建議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起訴,理由是父親死亡時住所地在雲林,侵權行為地極可能在雲林,雲林地院有管轄權。縱使被告住所分散各地,依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規定,雲林地院為共同管轄法院。
  2. 訴訟類型: 可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侵佔人賠償損害。亦可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所受利益。
  3. 請求權時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前段)。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應注意時效期間。

三、不知情分得款項之人之處理:

  1. 刑事部分: 不知情而分得款項之人,若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或贓物故意,可能不成立犯罪。但若知悉款項來源不法仍予以收受,可能涉犯贓物罪。
  2. 民事部分: 不知情分得款項之人,雖無侵權故意,但仍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可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所受利益。

四、整體策略建議:

  1. 先刑事後民事: 建議先提出刑事告訴,透過檢察官偵查權釐清款項流向、提領過程及各人參與程度。刑事偵查結果可作為民事訴訟之證據。
  2. 保全程序: 若擔心侵佔人脫產,可在起訴前或起訴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其財產。
  3. 協商和解: 在訴訟進行中,亦可隨時與對方協商和解,以節省訴訟成本及時間。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實際行動前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

親屬間的侵佔,侵佔爸爸過世前提領479萬被其中幾人分完了,有些人並不知情,爸是住雲林,侵佔人有人住花蓮,高雄也有住新北…|法律廣場 — 法律偵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