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認定是數罪,但我方認定是接續犯,請問能以此主張原判決沒有說明為何是數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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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原則上可以主張,但成功機率取決於原判決是否「完全未說明」不採納接續犯的理由。依實務見解,犯罪態樣究竟屬於接續犯或數罪併罰,係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倘原判決已實質說明其認定數罪之理由(如犯意各別、時間不同、被害人不同等),即不得僅因當事人主張應論以接續犯,即指摘原判決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反之,若原判決對於被告所辯接續犯之主張完全未回應說明,即可能構成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法律依據
一、**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06 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犯罪態樣究竟屬於集合犯、接續犯之部分作為,或單純可以獨立成罪之情形,係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指。」該判決進一步說明,原審認定被告於不同時間轉讓禁藥予不同之人,犯意各別、犯罪時間不同,應論以數罪,並已敘明被告辯稱應屬集合犯或接續犯如何不足採取之理由,最高法院即認定其適用法律並無不合,駁回上訴。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則提供了對照案例:該判決就被告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間內所為之數次詐欺行為,具體說明「主觀上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犯意接續而為之數行為,侵害之法益同一,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但就不同被害人、不同犯意之各行為,則認定「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此判決清楚示範了法院應如何就接續犯與數罪之界線為實質說明。
三、所謂「判決理由不備」,依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2 款規定,係指判決不載理由者。而判決理由應記載關於犯罪事實及法令適用之理由,若法院對於當事人重要之主張(如接續犯之主張)完全未於理由中回應,即構成理由不備之違法,得為上訴第三審之法定事由。
實務建議
一、先檢視原判決理由欄之記載內容:重點在於原判決是否已就「為何不採接續犯之主張」為任何說明。若原判決僅泛稱「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而未進一步說明何以不構成接續犯,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此已構成最低限度之理由說明,上訴成功之機率較低。但若原判決對被告或辯護人於審判中所明確主張之接續犯意見完全未回應,則構成理由不備之違法可能性較高。
二、具體比對接續犯之要件事實:接續犯之成立要件為「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時間、空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建議於上訴理由中逐項比對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具體指出哪些事實符合接續犯之要件,並指摘原判決未說明不採之理由。例如各次行為之時間間隔、是否針對同一被害人、是否侵害同一法益等,均為關鍵爭點。
三、注意上訴審級之限制:若案件係上訴至第二審(高等法院),得就事實及法律一併爭執,建議同時主張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應為接續犯)及理由不備之違法。若係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則屬法律審,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具體指摘原判決理由不備之處,不得再為新事實之主張。
四、參考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06 號判決已明確表示,此類爭點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行使,除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否則難認違法。因此,上訴理由應著重於「原判決未說明理由」此一程序瑕疵,而非單純爭執實體認定不當,方為適法之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