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鴻俠· 2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偽造文書若要開啟訴訟程序,要提告訴或是告發?有無書狀格式可供參考?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至第216條)原則上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但若涉及特定身分親屬間(如直系血親、配偶等),則屬「告訴乃論」。因此,開啟訴訟程序的方式取決於您是否為「犯罪直接被害人」:

  1. 提告訴:若您是偽造文書案件的直接被害人(例如您的文書被偽造、署名被盜用),您可依法提出「告訴」,並享有偵查中的程序參與權(如聲請再議、聲請交付審判)。
  2. 提告發:若您非直接被害人(例如只是知悉他人偽造文書的第三人,或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則僅能提出「告發」,檢察官偵查後若為不起訴處分,告發人無聲請再議之權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同法第240條則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兩者最大差異在於「身分」與「救濟途徑」。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判字第51號刑事裁定中,法院明確指出,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不服,得聲請再議,若再議遭駁回,尚得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為對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制衡機制。但此項救濟途徑僅限告訴人**享有。同一裁定中亦揭示,若非犯罪直接被害人而以個人名義提告訴,僅屬「告發性質」,案件一經不起訴處分即告確定,不得再議。

此外,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當庭發現被告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遂依職權告發,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此即為告發之典型態樣,法院本身非被害人,故僅能告發,無法提告訴。

另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1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冒用「[姓名]」名義在資源回收業登記簿上偽造署名及捺印,法院認定此行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類案件中,被冒名者([姓名])即為直接被害人,得依法提告訴;而回收場負責人趙淑玟因管理正確性受損,亦可能為被害人。

實務建議

一、確認您的身分與提告方式

  1. 若您是被冒名、被偽造文書的當事人:您是直接被害人,應提出「刑事告訴狀」。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務必注意期限。
  2. 若您僅是知情的第三人:您得提出「刑事告發狀」,但無再議及聲請交付審判之權利。
  3. 向誰提出:可向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後轉報檢察官偵查。

二、書狀格式參考

(一)刑事告訴狀基本格式

```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

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若不詳則載明可辨識之特徵)

被告涉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一、告訴意旨:

(詳述被告偽造文書之時間、地點、方式及具體事實)

二、告訴理由:

(說明何以構成偽造文書罪、對告訴人造成何種損害)

三、證據:

(列出相關證物,如偽造之文書原本、影本、通訊紀錄、證人等)

四、附件: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此致

○○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告訴人 ○○○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年○月○日

```

(二)刑事告發狀基本格式

與告訴狀結構相似,惟標題改為「刑事告發狀」,當事人欄位將「告訴人」改為「告發人」,並於狀內表明「告發人非本案直接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提出告發」。

三、實務注意事項

  1. 證據保全:偽造文書案件最關鍵的證據即為「文書本身」。若可能,應保留原件;若無法取得原件,至少應保存影本並記載取得來源。必要時可聲請檢察官扣押或鑑定(如筆跡鑑定、指紋鑑定)。
  2. 「足以生損害」之舉證:偽造文書罪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告訴狀中應具體說明損害之內容及可能性,不宜僅空泛指述。
  3. 6個月告訴期間之起算:自「知悉犯人之時」起算,非自犯罪時起算。但若遲遲不知犯人為何人,告訴期間即未起算;一經知悉,應從速提告,避免逾期。
  4. 委任律師之考量:若案件涉及金額較大或法律關係複雜(如公司登記、不動產買賣契約等),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狀及進行偵查程序,以確保權益。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