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詞客· 16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車禍案件受傷後,額外支出之藥膏、中藥等 算是醫療器材費用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車禍受傷後額外購買的藥膏、中藥材等,原則上不會被法院直接認定為「醫療器材費用」,而是會被歸類為「醫療費用」或「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的一種。然而,此類支出能否獲得法院准許,關鍵在於是否具有「治療必要性」以及與車禍傷勢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若僅是當事人主觀認為有幫助而自行購買,且無醫師處方或醫囑證明,實務上法院多會駁回該部分請求。
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賠償責任。然而,被害人請求此類費用,必須證明該支出與車禍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為回復健康所「必要」。
檢索實務判決,法院對於車禍後額外購買中藥、藥材的請求,從嚴審查: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316 號民事判決**中,原告請求服用中藥之藥材費 54,000 元,法院認為奇美醫院函覆表示「在西醫觀點,並不一定要服中藥」,且原告提出的收據品名僅泛稱「中藥一批」,未列具藥名,亦未見中醫師處方。法院因此認定該等中藥費用「既無醫師囑咐,自非治療必要費用」,駁回該部分請求。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店簡字第 1103 號民事判決(案由為損害賠償)中,原告請求健康調養費用中的中藥材 40,650 元,主張因西醫僅給止痛藥,患處腫脹疼痛無法平躺,才使用中藥材治療。法院雖然理解原告動機,但認為「並無證據證明原告除西醫必要之治療外,尚有後續中醫湯劑治療之必要」,且「尚難因原告主觀上認為該等中藥材對所受系爭傷害有所幫助而斥資購買,即認購買該等中藥材之費用係回復原告身體健康之必要醫療費用」,因此駁回此部分請求。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0 號民事判決**中,原告請求中藥藥品費 30,000 元,法院審酌原告提出的單據僅有 500 元購買藥材之單據,且未載明購買何種藥材,購買時間又與車禍相隔已久,法院認定「是否為治療因車禍所引起之傷害,不能證明」,同樣不予准許。
實務建議
綜合上開實務見解,若您因車禍受傷而有額外購買藥膏、中藥等需求,建議採取以下措施以保障求償權益:
- 取得醫師處方或醫囑:這是最關鍵的一點。無論是西醫或中醫,若有醫師開立處方或於診斷證明書上註明「建議搭配中藥治療」等醫囑,法院較易認定其必要性。切勿僅憑個人主觀認知自行至藥行購買。
- 至合法醫療機構就診:如需中醫治療,應至中醫診所或醫院中醫部就診,並保留完整看診收據及病歷摘要,而非僅拿藥行的購買收據。上開判決均顯示,法院對於「藥行收據」但無看診紀錄的請求,多持質疑態度。
- 收據應載明具體品名:避免僅以「中藥一批」等模糊名稱開立收據,應要求載明具體藥材名稱、數量及單價,以利法院審酌是否與傷勢相關。
- 注意時間關聯性:購買藥材或就診的時間應與車禍發生時間相近,若間隔過久(如上開判決中相隔八個月才就診中醫),法院易認定與車禍無相當因果關係。
- 區分「醫療費用」與「健康調養品」:若屬一般保健性質的養生藥材,法院通常不會認定為必要費用;必須是針對車禍特定傷勢的治療用途,方有獲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