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鷗詞客· 3 天前· 參考 24 筆判決
深偽(Deepfake)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深偽(Deepfake)技術在台灣並非法外之地。若行為人未經當事人同意,蒐集其臉部特徵並利用深偽軟體合成至色情影片中,且加以散布或販賣營利,將同時觸犯刑事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實務上,法院明確認定此類行為嚴重侵害被害人之名譽權、肖像權及隱私權等人格法益,行為人除須面臨刑事制裁外,亦須連帶負擔高額的民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法律依據
根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561 號民事判決、111 年度訴字第 2502 號民事判決及 111 年度訴字第 2501 號民事判決等實務見解,深偽行為涉及以下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法院在上述判決中均援引了相對應的刑事案件(如新北地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356 號刑事判決)作為認定侵權事實的基礎。深偽換臉並販賣色情影片之行為,主要觸犯以下罪名: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臉部特徵屬於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得直接識別個人之資料,未經同意擷取臉模用於色情影片,即屬非法利用。
-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影像罪。將他人臉部合成至色情影片並販賣,構成猥褻影像之販賣。
-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將他人臉部合成至色情影片並散布,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二、民事侵權責任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前段: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法院見解解析
在上述民事判決中,行為人曾抗辯「付費會員均知影片為變造,無侵害名譽之真實惡意」。然而,法院明確指出,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不以刑法誹謗罪之故意為限,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為斷。法院強調,縱使付費會員知悉影片為深偽合成,但網路影片極易被複製、側錄、擷取並廣泛流布,對於不知深偽技術存在之社會大眾而言,極易誤信被害人為色情影片工作者,進而使被害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嚴重貶損。行為人為網路營業之人,對網路傳播特性難諉為不知,故構成故意侵害名譽權。
實務建議
- 被害人救濟途徑:若遭他人以深偽技術合成不實影片(特別是色情影片),建議立即報警提告,並得依刑事訴訟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併請求行為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此舉可免繳納民事裁判費,且法院已有判決支持高達50萬至100萬元不等之賠償。
- 蒐證保全:深偽案件之核心在於證明「臉部特徵遭非法蒐集與利用」。被害人應妥善保存遭盜用之原始照片、影片來源,並截圖保留不法散布之網頁、付費群組連結及金流紀錄,以利檢警追查犯行與不法所得。
- 行為人警惕:切勿以為「標明深偽或僅供特定群組觀看」即可免責。實務見解已明確指出,網路具有快速散播且難以控制之特性,只要合成影片有外流致公眾誤認之虞,即構成對名譽權及人格法益之侵害,行為人將面臨刑責與高額民事賠償之雙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