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爪故人· 21 天前· 參考 29 筆判決

公司因業務緊縮關廠,底下員工採給付月10個月薪資的方式優離,並未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樣勞工離職後還可以繼續加勞保在勞保局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公司因業務緊縮關廠而與員工達成「優離」(給付10個月薪資)協議,但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離職後無法以原公司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勞保)。因勞保須以實際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勞工一旦離職,原公司即應辦理退保。然而,若該優離本質上屬於雇主因業務緊縮資遣勞工,勞工依法有權請求雇主補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後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給付及求職,並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以個人身份繼續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係以雇主為投保單位,當勞動契約終止(離職)時,雇主即應於當日辦理勞工退保。因此,無論是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只要勞工離開公司,就無法繼續掛在原公司加保勞保。

然而,針對「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開立,法院實務見解指出,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所謂「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包含業務緊縮)、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130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表示,若勞動契約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合法終止,勞工即得依《勞基法》第19條及《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請求原投保單位(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同理,若公司因業務緊縮關廠而終止契約,屬於《勞基法》第11條第2款之情形,勞工自屬非自願離職,雇主有義務開立證明書。

此外,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18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指出若勞工係本於自由意志填寫離職申請書自請離職,且雇主未曾以《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業務緊縮)事由對勞工為資遣之意思表示,則勞工不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不得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判決反面解釋即為:若雇主確實因業務緊縮而資遣勞工,縱使雙方以「優離」名義達成協議,勞工仍可依法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實務建議

  1. 釐清優離之法律性質

公司因業務緊縮關廠而給予10個月薪資優離,本質上極可能屬於《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業務緊縮)之資遣。雇主依法本應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公司僅給付優離金卻拒開證明,勞工應積極主張權利。

  1. 請求補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9條及《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向雇主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雇主拒絕,勞工可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協助開立,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補發。

  1. 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之申請

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後,勞工可持該證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符合條件者,可領取最長9個月之失業給付(含健保費補助),並可參加職業訓練課程。

  1. 保險之銜接

勞工離職退保後,無法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但若領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符合相關資格,可透過以下方式銜接保險:

  • 失業給付期間:勞工保險局會主動為領取失業給付者繼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健保),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 國民年金保險:未就業期間,勞工會被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保障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等風險。
  • 重新就業後:新雇主應依法為勞工申報參加勞保、就保及勞退。
  1. 保留相關事證

勞工應保留公司因業務緊縮關廠之公告、優離協議書、薪資明細、對話紀錄等事證,以證明離職原因非自願,俾利後續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失業給付之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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