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浦旅人· 1 個月前· 參考 22 筆判決

典匠資訊向我們網頁上的一張圖要求授權費 但我們整個網站只用三萬多做出來的 查詢相關圖片著作權判例 越近期的資訊越優先引用 究竟在不用圖片營利 (僅做為示意用)是否有 liability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您公司網站雖然僅花費三萬多元建置,且圖片僅作為「示意用」而非直接用圖片營利,但在法律上仍有構成著作權侵害的責任(liability)

在台灣著作權法實務見解中,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不以「營利目的」為必要。只要未經授權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圖片重製並放上公開網站,即使是非營利使用,依然構成侵權。不過,法院在衡量損害賠償金額時,會將「未直接營利」作為減輕賠償的重要因素,因此您無須過度恐慌對方會獅子大開口,實際賠償金額通常遠低於對方最初的索賠報價。

法律依據

1. 非營利使用不阻卻侵權責任

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著訴字第 80 號民事判決,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抗辯其為非營利團體,圖片非作商業使用。但法院明確指出:「侵害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不以營利為必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或公開傳述著作,即已構成侵害。」且法院強調,網站經營者本應注意有無著作權或取得授權,若未查證圖片來源即貿然下載使用,即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示意用」難以主張合理使用

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民著訴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被告辯稱圖片僅為應景祝賀、非直接販售該圖片,主張屬合理使用。但法院認為,只要網站本身具有「導購行銷」或推廣業務的性質,即具商業性質,且未經授權使用將影響圖庫業者的潛在市場,不符合著作權法第 65 條之合理使用。法院並認定被告未查證圖片來源即下載使用,具有侵權之過失。

3. 賠償金額之酌定與和解策略

針對典匠資訊的索賠模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 年度湖小字第 661 號民事判決揭示了實務狀況:典匠公司一張圖片的和解方案通常約 4 萬元(含稅 42,000 元),若純和解不含圖片,兩張也要 52,500 元。但若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酌定賠償額時,金額會大幅降低。例如前述 113 年度民著訴字第 80 號判決中,使用 6 張圖片酌定為 12 萬元(每張約 2 萬元);114 年度民著訴字第 18 號判決中,使用 2 張圖片且未直接營利,法院僅酌定 2 萬元(每張 1 萬元)。

實務建議

  1. 立即下架侵權圖片

收到存證信函或通知後,請第一時間將該張圖片從網站移除,並保留下架紀錄。持續使用會拉長侵權期間,導致法院酌定的賠償金額增加。

  1. 評估和解與訴訟的成本效益

典匠資訊通常會以一張圖片數萬元的價格要求和解,並附帶提供圖庫授權。若對方開價過高(例如遠超過您網站建置成本的 3 萬元),您可以選擇不和解,讓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因為從近期的智財法院判決來看,單張圖片非營利使用的法院酌定賠償額多在 1 萬至 2 萬元之間,加上對方需負擔舉證責任與訴訟費用,實際判賠金額往往低於其開價。

  1. 主張過失並請求法院酌減

若進入訴訟,您可坦承疏失但主張無故意。依前述判決見解,只要您是在網路隨意搜尋下載且無商業惡意,多僅構成過失。您可向法院強調網站建置經費低、圖片僅為示意、未直接利用圖片獲利、且已立刻下架等情狀,請求法官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在 1 萬元以上酌定較低的賠償額。

  1. 未來網站圖片使用規範

日後製作網站時,請避免直接從搜尋引擎下載來路不明的圖片。應使用標示為「公共領域(CC0)」的免費圖庫(如 Unsplash、Pixabay 等),或自行購買合法微圖庫授權,以免再次面臨類似的維權索賠。

後續討論

提問者追問
請查詢其他典匠作為原告並敗訴的判例
法律偵探 AI

結論

經查詢司法院判決資料庫,以「典匠資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並「完全敗訴」(即法院認定被告完全不構成侵權,原告須負擔全部訴訟費用)的判決相當罕見。這是因為典匠資訊在發函索賠前,通常已確認對方網站確實有使用其代理的圖庫圖片,因此在「有無重製」的客觀事實上很難爭辯。

然而,這不代表您只能任由對方開價。在實務上,典匠資訊作為原告的案件中,雖然多數會獲勝訴,但法院判賠的金額往往遠低於其起訴或和解時的索賠金額。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常因原告舉證不足或請求權基礎有誤,而大幅駁回原告的請求。以下為您整理相關判決見解,讓您了解在訴訟中如何有效防禦以降低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1. 原告無法證明損害額,法院大幅駁回請求

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951 號民事判決,原告(典匠資訊)主張被告未經授權使用圖片,請求高額損害賠償。但法院指出,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規定,若被害人難以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法院在審酌後,認定原告請求的金額過高,最終僅酌定遠低於原告請求的賠償金額,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訴(部分敗訴)。此判決確立了即使侵權成立,原告也無法任意開價的事實。

2. 原告請求權基礎或舉證瑕疵導致敗訴

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723 號民事判決,法院揭示若原告無法充分舉證其確為該圖片著作財產權人,或無法證明被告有主觀侵權故意,即應駁回其訴。雖然典匠多能提出授權契約,但在某些個案中,若原告對於「授權範圍」或「權利歸屬」舉證不足,法院仍會判決原告敗訴。

3. 非營利使用與過失責任的酌減

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708 號民事判決,法院明確表示,損害賠償之酌定應審酌被告是否為營利使用、侵害期間長短、侵害情節輕重等因素。若被告僅為網站示意用途,非直接利用圖片營利,且事後已立即下架,法院在酌定賠償額時會大幅降低,這對於僅花費三萬元建置網站的您極為有利。

實務建議

  1. 要求對方提出完整權利證明

收到典匠資訊的存證信函時,切勿立刻付款。您應回函要求對方提出該張圖片的「原始著作權人授權契約」及「著作權登記或創作證明」,確認其確實享有在台灣的專屬授權及訴訟實施權。若對方提證不足,您即有抗辯空間。

  1. 評估訴訟風險,拒絕高額和解金

典匠資訊通常會以一張圖片數萬元的價格要求和解,並附帶圖庫授權。但從上述 103 年度訴字第 1951 號判決可知,若進入訴訟,法院酌定的賠償額往往低於和解金。您可以將對方的和解方案與潛在的訴訟賠償額進行比較,若對方開價過高,選擇不和解而由法院判決,可能更符合經濟效益。

  1. 蒐集對您有利的量刑證據

若進入訴訟程序,請向法院強調以下幾點:

  • 網站建置經費僅三萬多元,規模極小。
  • 圖片僅作為示意用,非網站核心營利元素。
  • 無故意侵權,純粹因網路搜尋誤用,且收到通知後已立刻下架。

這些事實均能說服法官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酌定較低的賠償金額(可能僅一萬至兩萬元),讓對方「贏了面子卻輸了裡子」,藉此作為與對方談判和解的籌碼。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