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亭琴師· 2 個月前· 參考 20 筆判決

A在社群散佈B之AI換著暴露服裝之貼文,其臉部是來自真實存在的B,若B僅有截圖相關貼文及對方的個人帳號頁面,是否可以提起告訴?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B「僅有截圖相關貼文及對方的個人帳號頁面」已具備提起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的初步證據基礎。在數位網路時代,實務上承認被害人往往難以自行查出加害人的真實身分,只要B能提出足以特定侵權事實的截圖(包含AI換臉之不實暴露影像、發布時間、發布者的社群帳號頁面等),即可向檢警提起告訴,並由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向社群平台調取加害人之IP位址與註冊資料以鎖定行為人A。同時,B亦可憑此證據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法律依據

依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500 號民事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499 號民事判決之見解,行為人未經同意擷取他人臉部特徵,以深偽(Deepfake)技術合成至暴露或猥褻影像中並上傳網路散布,構成對他人權利之不法侵害。法院明確指出,此類行為同時侵害被害人之肖像權、名譽權及性自主權等人格法益。

在刑事責任方面,依前開判決引用之刑事判決意旨,將他人臉部特徵合成至猥褻影像並散布,可能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以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未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在民事求償方面,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前開判決中,法院即認定加害人將被害人臉部合成至色情影片的行為,屬於「負面使用」並「物化女性侵害其人性尊嚴」,縱使觀覽者知悉該影像係變造,但因網路影片極易複製、側錄、擷取,經廣泛流布後,不知深偽技術之大眾極易誤信被害人為色情影片工作者,足以使被害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嚴重貶損,故構成故意侵害名譽權。

實務建議

  1. 保全證據並提起刑事告訴:B應立即將含有AI換臉暴露影像之貼文截圖、發布時間、發布者之帳號頁面、網址連結(URL)等完整保存(建議可至警察局製作筆錄時由警方協助截圖存證)。雖B僅知對方之網路帳號而不知真實身分,仍可持這些數位證據至地檢署或警察局提起《刑法》加重誹謗、散布猥褻物品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告訴,並請求檢察官向社群平台調取A之真實身分與IP連線紀錄。
  1. 注意告訴乃論之期限:若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因屬告訴乃論之罪,B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縱使B initially 僅知對方網路帳號,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只要能特定侵權事實與帳號來源,即可先提起告訴,後續由檢警追查真實身分。
  1. 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求償:B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主張人格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參考前開判決,法院審酌加害程度、兩造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判賠金額約在新臺幣5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B可於刑事訴訟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節省裁判費。
  1. 向社群平台檢舉下架:B應同時向發布貼文之社群平台提出檢舉,要求移除該AI換臉之不實暴露影像,以防止影像持續散布造成損害擴大。依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性影像相關法規,亦可向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請求協助下架與防止散布。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