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竹遊俠·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聲請再議書狀,理由是: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證據 大前提要用什麼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聲請再議若主張「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證據」,大前提應援引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第 1 項(聲請再議之一般依據),並結合同法第 2 條、第 228 條第 1 項、第 231 條之 1 第 1 項等規定,論述檢察官於偵查中負有客觀義務與證據調查義務。若檢察官未盡調查職責即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即構成「偵查不完備」之再議事由。

法律依據

一、聲請再議之法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第 1 項

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此為聲請再議之根本大前提。

二、檢察官之客觀義務與調查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明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既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自應就案件有利及不利之證據一律調查,不得僅憑片面資料即為處分。

又同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第 231 條之 1 第 1 項復規定,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案件,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綜合上開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負有主動發現真實、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若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即屬偵查程序之欠缺。

三、實務見解:應調查證據之認定標準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227 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0 款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性,並有調查的可能性,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基礎者而言;倘事實業臻明確,自毋庸為無益的調查,亦無所謂未盡證據調查職責的違法情形存在。

此一見解雖係針對審判期日之證據調查而為,但其揭示「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客觀上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性」、「有調查之可能性」三項基準,於偵查階段亦同樣適用。聲請再議時,可援引此三項基準,論述檢察官未調查之證據確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且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性與可能性,檢察官竟未予以調查,顯有違誤。

四、再議制度之功能:偵查監督與救濟

再議制度之本質,乃上級檢察長對下級檢察官偵查結果之內部監督機制。聲請再議之理由,依實務運作,可分為「認定事實不當」、「適用法條不當」及「偵查不完備」三大類。其中「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證據」即屬「偵查不完備」之典型態樣。聲請人主張此一事由時,應具體指明:

  1. 有何證據未經調查:明確指出特定證據之名稱及內容(如某證人之證詞、某項監視器畫面、某份鑑定報告等)。
  2. 該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說明該證據如何影響犯罪事實之認定。
  3. 調查之必要性與可能性:論述該證據在客觀上確有調查之必要,且非不能調查。

實務建議

一、書狀撰寫之具體建議

撰寫聲請再議書狀時,建議採以下三段論結構:

(一)大前提(法律依據)

> 「按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次按同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又同法第 256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是檢察官於偵查中負有客觀調查義務,若有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客觀上認有調查必要性及可能性之證據,檢察官竟未予以調查,即屬偵查不完備,其據以為不起訴處分,自難認為適法。」

(二)小前提(具體事實)

具體載明原檢察官未調查之證據為何、該證據與犯罪事實之關聯性、以及為何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與可能。切忌泛稱「尚有諸多證據未調查」而未指明具體證據,否則將難以說服上級檢察長。

(三)結論

> 「綜上所述,原檢察官就上開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證據,客觀上認有調查之必要性及可能性,竟未予以調查,顯有偵查不完備之違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第 1 項規定,狀請 鈞長將原處分撤銷,飭令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以昭折獄。」

二、避免常見之程序瑕疵

聲請再議書狀應注意法定期間(處分書送達後七日內)及法定程式(應向原檢察官提出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若再議理由僅泛言「請求調查證據」而未具體指明何項證據、如何與待證事實相關,將難以通過審查。

三、舉證責任之提醒

聲請人主張「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證據」時,宜儘可能附具相關資料或具體線索(如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文件之名稱出處等),以佐證該證據確實存在且可供調查。若僅空言有某項證據存在,卻無法提出任何具體內容,上級檢察長將難以認定原檢察官有何調查義務之違反。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