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桶水箱突然爆裂,請房東來修,結果房東要求修繕費用各出一半,合理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房東要求馬桶水箱突然爆裂的修繕費用由房客各出一半,原則上並不合理。
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屋及附屬設備的修繕責任,除租賃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外,依法應由「房東(出租人)」負擔。馬桶水箱突然爆裂,若非房客(承租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如以外力重擊、不當使用)所造成,而是屬於陶瓷老化、水壓異常等自然耗損或設備本身瑕疵,房東不僅應負責修繕,更無權要求房客分擔一半的費用。除非房東能具體舉證證明該損壞是因房客使用不當所致,否則房客無須支付任何修繕費用。
法律依據
1. 修繕義務由出租人負擔:
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同法第423條亦規定,出租人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因此,房東有義務確保租屋處的設備(包含馬桶水箱)能正常運作,若發生損壞,原則上應由房東出資修繕。
2. 自然耗損非由房客負責:
實務見解明確指出,房屋附屬設備隨著時間經過產生的老舊與毀損,屬於「自然耗損」,應由出租人負修繕之責。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竹東小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指出:「在房屋租賃之情形,承租人依房屋供人居住使用之性質,隨著時日之經過益久,本即會造成屋內設施之老舊,是屬租賃物之自然耗損。此種自然耗損,依上開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若契約無特別約定,應由出租人負修繕之責。」馬桶水箱若因老舊突然爆裂,即屬此類自然耗損範疇。
3. 房東須舉證房客不當使用:
若房東主張損壞是房客造成的,依《民法》第432條規定,房客僅在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即不當使用)致租賃物毀損時,才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在房東。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板簡字第 3142 號民事判決中,房客主張馬桶陶瓷水箱破裂,房東雖抗辯係房客惡意人為破壞,但法院認為房東「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因此判定房東空言否認維修責任並不可採,房東仍應負修繕之責。此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2 年度北小字第 2365 號民事判決**也明確表示,房屋設備經長期使用後毀損屬自然耗損,房東若未舉證證明是房客違反注意義務所致,自非由房客負修繕回復之責。
實務建議
- 檢視租賃契約條款:
先確認您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契約中,是否有針對「修繕責任」或「特定設備損壞」另有特別約定(例如約定一定金額以下的修繕由房客負責)。若契約無特別約定,則回歸民法規定,由房東負擔。
- 蒐集並保留現場證據:
馬桶水箱突然爆裂時,請立即拍照、錄影存證,記錄爆裂的原始狀態(例如陶瓷邊緣的斷面是否呈現老化脆裂的痕跡、有無外力撞擊點)。這些證據能證明非人為故意破壞,以防止房東事後推卸責任。
- 以書面通知房東修繕: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時,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建議透過 LINE、簡訊或存證信函等可留存紀錄的方式,明確告知房東水箱破裂情形,並要求房東在特定期限內派員修繕,表明依法修繕費用應由房東負擔。
- 拒絕不合理分擔並主張權利:
若房東仍堅持要求分擔費用,您可委婉但堅定地引用上述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予以拒絕。若房東因此拒絕修繕,您可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在催告期限屆滿後,自行找水電行修繕,並將修繕費用單據留存,主張從下期租金中扣除,或請求房東償還該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