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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物登錄 發文機關有誤,不符正當程序的相關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關於「歷史建物登錄發文機關有誤,不符正當程序」之爭議,我國行政法院實務上高度重視文化資產保存程序之正當性。若主管機關於作成歷史建築登錄處分之行政程序中,未踐行法定之現場勘查程序、未作成完足之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或審議會組織與程序不符規定,即構成違反正當行政程序之重大瑕疵,該登錄處分應予撤銷。實務上亦有案例顯示,機關於現場勘查時將建物門牌誤植,事後雖以內部簽呈更正,法院仍會實質認定該瑕疵是否影響程序正當性。以下整合相關判決見解供參。

法律依據

1. 歷史建築登錄之法定程序與正當行政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35 號判決意旨,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及其明確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於歷史建築之登錄程序,有關須由專家委員組成適當組織審議,並須踐行特別行政程序之規定,屬主管機關作成登錄處分時應遵守之「正當行政程序」。依行為時《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歷史建築之登錄應依序踐行:一、現場勘查;二、審議並作成登錄處分之決定;三、辦理公告;四、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法院明確指出:「在登錄歷史建築處分之行政程序中,除須由適當組織審議外,基於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依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主管機關尚須踐行現場勘查之特別行政程序,始得作成准否登錄之行政處分,故倘未依規定踐行現場勘查之法定程序者,所為登錄處分即有不符正當行政程序之違誤。」

2. 暫定古蹟之現場勘查不得替代歷史建築審議之現場勘查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35 號判決進一步指出,暫定古蹟處理小組所為之現場勘查,僅係為保全程序所為,以供決定是否逕列暫定古蹟,與文資法第18條所定進入審議程序之現場勘查「毫不相涉」,兩者間無相互取代或包含之關係。若主管機關以暫定古蹟之現勘替代歷史建築審議之法定現勘,即屬審議程序自始重大瑕疵。

3. 專案小組評估報告內容之完足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30 號判決意旨,依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就文化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並作成報告,且評估報告至少應包括「文化資產之價值估算、維護管理之財務預算及所坐落土地面積大小肇致價值減損之預估」。若評估報告就前開實質內容有所欠缺或不足,委員審議將失所依憑,不僅係正當行政程序未予踐行,尚涉及審議結論是否出於不完足之資訊,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危險。

4. 發文機關或文書誤植之影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30 號判決中,被告機關於111年2月17日現場勘查時,將系爭建物誤植為「○○街0段00號」,其後依職權以內部簽呈更正門牌為「○○路0號」。法院就此指出,雖門牌有誤植情形,惟經勾稽相關會勘紀錄、簽到表等事證,認定111年2月17日及111年9月23日現場勘查均係針對系爭建物,實質上未影響勘查標的之同一性。然此類文書誤植仍屬程序瑕疵,機關應主動更正並確保所有權人受合法通知之權益。

實務建議

1. 嚴格踐行法定程序,不可便宜行事

主管機關辦理歷史建築登錄,務必依序踐行現場勘查、審議會審議、公告等法定程序。尤其須注意「暫定古蹟之現勘」與「歷史建築審議之現勘」係不同程序,不得流用或替代。審議會委員應實際至現場勘查,不得僅憑書面資料為審議決定。

2. 確保文書正確性與當事人受通知權

發文機關應確保公告、函文、會勘通知等文書之記載正確無誤,包括建物門牌、地號、面積等基本資料。若有誤植,應主動更正並重新通知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保障其程序參與權。文書誤植雖未必當然導致處分無效,但若影響當事人知悉或參與程序之機會,即可能構成正當程序之違反。

3. 製作詳實之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專案小組之評估報告不應僅為形式文件,應實質評估文化資產價值、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方式、財務預算、土地價值減損等,並作成完整紀錄供審議會委員審議參考,方能通過司法審查之檢驗。

4. 所有權人之救濟途徑

若所有權人發現主管機關於歷史建築登錄程序中有發文機關錯誤、未踐行現場勘查、未通知所有權人參與等程序瑕疵,得依法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登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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