霜華墨客· 10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得否向機關調閱文件,有關政府營造標案 之 偽造文書 事實:該文件上所蓋之公司大小章與簽名,是否與該期間依法登記之「營造業登記印鑑章」相符。 2. 該公文核准內容既涉偽造,勒令該工地立即停工。 3. 請政風室依法查辦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您得否向機關調閱文件以比對「營造業登記印鑑章」之真偽,並進而主張公文涉偽造文書而要求停工及政風查辦,分三個層次說明:

  1. 調閱文件之合法性:若您為該標案之投標廠商、得標廠商或與該工程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及《檔案法》第17條規定,向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相關公文。若機關拒絕,得依《訴願法》提起行政救濟。
  1. 比對印鑑章之證據力:實務上,法院對於印章真偽之認定,不以肉眼比對為已足,通常須送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1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即援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鑑驗通知書,比對建造執照申請書、使用執照申請書上之印文與金融機構印鑑卡之印文是否相符,作為認定是否偽造之關鍵證據。
  1. 偽造文書之法律效果:若經鑑定確認文件上之公司大小章或簽名與依法登記之印鑑章不符,且行為人未經授權而製作該文書並持向機關行使,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更(二)字第388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盜用告訴人留存之印章偽造股東同意書並持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變更登記,法院認定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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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一、調閱文件之法令依據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人民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
  • 《檔案法》第17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為之。
  • 《政府採購法》第61條、第62條:機關辦理採購,相關資訊應公開;廠商對機關之採購行為認有違法者,得提出異議及申訴。

二、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

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1號刑事判決中,被告甲○○騙使證人乙○○在空白申請書上蓋用告訴人丙○○之印章後,擅自填載與調解內容不符之內容,持向彰化縣政府工務局申請使用執照及變更設計。法院認定:「被告逾越乙○○原告訴人蓋章授權制作之原意,騙使乙○○蓋用告訴人印章於如事實欄所載新編號碼空白申請書後,擅自填載,並提出申請使用執照……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且法院特別援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刑鑑字第九七八一○號鑑驗通知書」,確認使用執照申請書上之印文與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印鑑卡內丙○○之印文相同,藉此認定印章之使用情形。

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競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更(二)字第388號刑事判決中,被告盜用告訴人印章偽造股權轉讓同意書,持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法院認定:「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此見解可類推適用於營造標案:若廠商以偽造印鑑之文件向機關申請核准,使機關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四、機關審查義務與國家賠償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中,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受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未依「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第3條第1項規定,於發現文件有疑義時調閱原案比對或與原文件核發機關聯繫確認真偽,法院認定該承辦人員有過失,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此判決揭示:機關承辦人員對於文件真偽負有形式審查義務,發現疑義時應主動查證,此原則同樣適用於營造標案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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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一、調閱文件之具體步驟

  1. 以書面向機關申請:依《檔案法》第17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身分、所欲閱覽之檔案名稱及事由,向該機關之檔案管理單位或政風室提出。
  2. 主張法律上利害關係:若您為投標廠商,可主張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對採購過程認有違法,為提出異議之必要而申請閱覽相關文件。
  3. 機關拒絕之救濟:若機關以「涉及營業秘密」或「行政程序進行中」為由拒絕,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提起訴願。

二、印鑑比對之鑑定程序

  1. 向機關調取登記印鑑章留存紀錄: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7條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時,須留存公司大小章及負責人印鑑章,得向該主管機關申請調閱印鑑留存資料。
  2. 送請專業鑑定:肉眼比對不足為憑,應將系爭文件上之印文與登記印鑑章留存紀錄,一併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或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如前述臺中分院90年度判決即以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為關鍵證據。
  3. 保全證據:在送鑑定前,應先將系爭文件影印留存,並請機關加蓋「與正本相符」章,避免原件遭篡改或滅失。

三、停工與政風查辦之請求

  1. 勒令停工之法律依據:依《建築法》第58條,建築物施工中如有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發布之命令,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勒令停工。若核准文件涉偽造,該核准自始無效,機關有義務勒令停工。
  2. 向政風室檢舉: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政風機構掌理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您得以書面檢具系爭偽造文件、印鑑比對結果及鑑定報告,向該機關政風室提出檢舉。
  3. 一併向檢察機關告發:偽造文書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啟動刑事偵查程序。

四、注意事項

  • 切勿自行扣留原件:調閱文件後僅得影印或拍照,原件應歸還機關;若懷疑文件遭偽造,應請機關自行保全或報請檢察官扣押,避免涉犯侵占或毀損文書罪。
  • 時效掌握:刑事告發應儘速為之,避免證據滅失;行政救濟(異議、申訴)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法定期間(知悉之日起10日內)。
  • 避免誣告風險:在提出檢舉或告發前,應先完成印鑑鑑定,確認確有偽造之合理事證,以免反遭控誣告(《刑法》第1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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