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道詞客· 1 個月前· 參考 29 筆判決

在公司受到言語霸凌,已超過管理的合理範圍,在公司申訴只會跑行政內部程序。要如何提升到民事的侵害人權呢?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公司受到言語霸凌,若已超過雇主合理管理範圍,且達到社會通念上無法容忍的程度,您確實可以跳脫公司內部申訴程序,直接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然而,必須特別提醒的是,台灣法院目前對於「職場霸凌」的認定標準相當嚴格。雇主基於業務監督、業績要求所為的指正或較為尖銳的言語,通常會被認定為合理的管理行為;必須是「持續性」、「具有敵意目的」且「造成您身心健康具體損害」的言語攻擊,才有可能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關於職場言語霸凌如何提升至民事侵權層次,可參考以下法院判決見解:

1. 職場霸凌的定義與成立要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職場霸凌係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之行為。是以,職場霸凌之要素應包括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或稱負面行為)、不斷重複的發生及造成受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之情形...進而對受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而言。」

2. 主管言語是否逾越管理範圍的判斷:

在上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40 號**案件中,原告主張主管在LINE群組中以言語貶抑、威脅、咆哮及公開羞辱構成霸凌。但法院審理後認為,主管的言論如「用500%的力量在業績上」、「怎麼你們二人可以接受一個0?」等,文義顯係要求部屬專注業績,難認係侵害名譽行為。法院強調:「依兩造間立於勞資相對的立場...其目的既在求取診所績效提昇,因此外在表見有所不滿,甚而對同仁提出指正、改善意見,尚無違一般雇主及員工間對於工作意見交流...縱其表達方式或許較為尖銳直白,引起原告不悅,惟此係個人修為或溝通態度的問題,難遽謂構成霸凌。」

3. 霸凌行為需具備「不法性」與「敵視目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進一步說明,霸凌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所謂職場霸凌雖尚無明確之法律要件及定義,惟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持續性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綜合判斷該行為態樣、次數、頻率、受侵害之權利、行為人動機目的等,是否已超過社會一般人所容許之範疇。」

實務建議

若您決定將公司內部的言語霸凌爭議提升至民事訴訟,建議採取以下具體行動:

1. 窮盡並保留內部申訴紀錄:

雖然內部申訴僅為行政程序,但這是建立證據鏈的重要基礎。請務必依照公司規定提出書面申訴,並保留所有申訴文件、公司回覆及處理結果。這可以證明您曾嘗試透過正常管道解決,且公司知悉霸凌情形卻未妥善處理。

2. 系統性蒐集客觀證據:

民事訴訟採「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您必須蒐集:

  • 對話紀錄:LINE群組對話、電子郵件、[姓名],特別是含有侮辱、威脅、貶抑言詞的內容。
  • 錄音證據:若霸凌發生在實體會議或一對一對話中,可在合法範圍內錄音。
  • 證人證詞:同事的書面證詞或未來願意出庭作證的意願。
  • 醫療診斷證明:這是最關鍵的證據。若您因言語霸凌導致失眠、焦慮、憂鬱等身心症狀,請務必前往身心科或精神科就診,取得診斷證明書。法院需要看到具體的「健康權受損」證據,才有可能認定霸凌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3. 釐清訴訟對象與請求權基礎:

  • 您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直接對「實施言語霸凌的主管或同事」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 若雇主(公司)明知有霸凌情形卻未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您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4. 諮詢專業勞工律師:

由於職場霸凌的認定門檻高,且舉證不易,建議在提起訴訟前,攜帶所有蒐集到的證據資料,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評估。律師可以協助您判斷現有證據是否足以達到法院要求的「持續性」、「敵意目的」及「超過社會容許範圍」等標準,並評估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合理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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