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川飛客· 2 個月前· 參考 23 筆判決

法院實務上是否有認為私文書重要記載有塗改痕跡而未於塗改處簽章確認,其真實性即有可疑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是的,台灣法院實務上確實有此見解。私文書之重要記載若有塗改、增刪痕跡,卻未於塗改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確認,法院通常會認定該私文書之形式真正性及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均有可疑,進而否定其證據力。此乃因私文書本質上不具備公文書之公信力,其內容之完整性與未遭變造之保證,高度依賴製作人或當事人於關鍵修改處之簽章確認。若重要記載遭塗改卻未經簽章,即難排除事後變造之疑慮,法院自得合理懷疑其真實性。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此條文揭示了私文書形式真正之推定基礎,在於「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此等足以表彰當事人真意之行為。若私文書之重要內容存在塗改痕跡,該塗改部分實質上構成了文書內容之變更,自應由當事人於塗改處重新簽章確認,方能維持其推定為真正之效力。

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對於私文書真實性之認定展現了嚴謹的態度。該案中,原告提出不動產預約買賣契約書作為請求移轉登記之依據,被告否認契約書之真正。法院為確認私文書之真實性,除審酌契約書上之印文是否為本人所蓋外,更深入調查契約書上增刪記載之過程。判決中特別指出,證人甲○○於契約書末頁書寫「收到尾款中的壹拾萬元」等字樣時,原告及出賣人楊進加均在場,且「寫完之後,楊進加才蓋章」。此一認定過程顯示,法院極為重視私文書上任何新增、修改之記載是否經過當事人之簽章確認。若該等增刪處未經當事人用印確認,其真實性即生疑問。

雖然該判決最終因證人證述確認了書寫與蓋章之先後順序及在場情節,而肯認契約書之真正,但其背後之法理邏輯相當明確:私文書上之任何重要記載變更,均須有當事人之簽章確認作為背書,否則該文書之真實性即難以推定為真正。 同理,若重要記載有塗改痕跡而未於塗改處簽章,法院自無從僅憑文書其他部分之簽章,即推定該塗改部分亦為當事人之真意,該私文書之真實性自屬有疑。

此外,在「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3594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對於私文書之認定亦採取嚴格標準。該案涉及多份私文書(如借款條、保證書等)之真偽爭議,法院不僅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及印文之科學鑑定,更逐一檢視證人證述與文書內容之契合度。判決中強調,認定犯罪事實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一證據法則雖為刑事判決,但其對文書真實性嚴格把關之精神,於民事訴訟亦具參考價值。若私文書重要記載有塗改未簽章之情形,顯然會產生「合理懷疑」,使法院無法形成該文書內容真實之確信。

實務建議

  1. 製作私文書應力求完整,避免事後塗改:簽訂契約、借據、協議書等私文書時,應將所有條件、[姓名]、日期等重要事項確認無誤後再行繕打或書寫,避免事後塗改。若必須修改,應重新製作一份全新的文書,以確保文書之清潔性與真實性。
  1. 若有增刪塗改,務必於修改處簽章(「騎縫章」或「刪改章」):實務上常見當事人於契約空白處或條文修改處,由雙方共同蓋章(即俗稱之「騎縫章」或「刪改章」)確認。此舉不僅能證明該修改係經雙方合意,亦能防止日後遭人指控變造文書。若僅單方塗改而未經他方簽章確認,該塗改部分極易被認定無效,甚至影響整份私文書之證據力。
  1. 輔以其他證據補強文書之真實性: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所示,縱使私文書本身存在爭議,若有證人能證明簽約過程、付款事實,或有其他往來函件、匯款紀錄等佐證,仍可強化該私文書之證明力。因此,保留交易過程之相關事證(如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匯款回條等)至關重要。
  1. 遇有爭議之私文書,應聲請鑑定:若訴訟中遇有對造提出塗改痕跡明顯且未簽章之私文書,應積極向法院聲請將該文書送請專業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進行筆跡、印文或文書變造鑑定。如「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3594 號刑事判決」所示,科學鑑定結果往往是法院認定文書真偽之關鍵證據。透過鑑定,可釐清塗改之時間點、先後順序及是否為同一人所為,以動搖該私文書之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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