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摘要與爭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姓名] 代 理 人 葉韋佳律師 周庭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安進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立格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聲請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聲請目的一致,亦即聲請人聲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相對人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以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聲請人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30,394元、相對人應提繳之退休金為9,000元,則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4,363,640元〔計算式:(230,394元+9,000元)×12個月×5年=14,363,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4,000元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起訴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姓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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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核心爭點在於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調解事件時,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以及因此衍生之聲請費補正問題。
法院認為,勞工雖然同時聲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但因這些聲明的最終目的皆在於確認並維持僱傭關係,屬於「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的情形,因此訴訟標的價額不須合併計算,僅須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利益)來核定即可。此外,因僱傭關係屬於期間未確定的定期給付,依法應推定存續期間,但最長以5年為限。據此,法院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3,640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並命勞工補繳短少的4,000元。
法律依據
本裁定之法律見解,主要建立在以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基礎上:
- 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期給付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此為勞動事件法針對勞工繼續性給付請求所設之特別規定,避免因僱傭關係可能存續數十年,導致訴訟標的價額過高而增加勞工的程序負擔。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原則):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聲請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若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原則上合併計算,但若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則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法院即依此認定,勞工的數項聲明目的同一,僅須以最高價額的聲明來核算。
-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命補正程序):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勞工未足額繳納聲請費,屬程序得補正之瑕疵,故法院依法定期間命其補繳,逾期始駁回。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聲請費之徵收標準):
依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徵收之聲請費。本件核定價額逾1,000,000元,依現行費率計算應徵聲請費5,000元。
實務建議
針對此類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勞動調解或訴訟事件,實務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 聲明競合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勞工起訴或聲請調解時,常見同時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按月給付工資」及「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等數項聲明。撰寫書狀時,應明確指出這些聲明間具有「目的同一、互相競合」的關係,以避免法院誤將各項聲明價額合併計算,導致訴訟標的價額暴增而需繳納高額裁判費。
- 5年推定存續期間之計算公式:
對於期間未確定的定期給付,依法最長僅能以5年計算。實務上計算公式為:「(每月工資+每月雇主應提繳之勞退金)×12個月×5年」。特別提醒,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雖非直接發放予勞工,但屬勞工因僱傭關係存續所得之利益,應一併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中。
- 注意補正期限與抗告權益:
法院命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之裁定,通常會給予相當短暫的補正期間(如本件為收受送達後5日內)。勞工或代理人務必留意期限,逾期未繳將遭裁定駁回,徒增程序勞費。此外,若對於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方式有異議(例如對工資數額的認定不同),可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1,000元抗告費,以尋求上級審法院重新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