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笛詞客·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有沒有因為求職詐騙誤當車手最後被判無罪的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確實有因求職詐騙而誤當車手,最終獲判無罪的判決。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金訴字第 681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甲○○透過報紙求職廣告應徵「外勤人員」,卻遭詐欺集團利用擔任提款車手。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主觀上缺乏詐欺與洗錢的犯意,確實是求職受騙的被害人,因此諭知無罪判決。
然而,並非所有主張「求職被騙」的車手都能獲判無罪。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3666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同樣辯稱是找工作賺錢、不知道是詐騙,但法院綜合客觀情證(如冒用假名、收取高額報酬、款項放置輪胎旁等隱匿手法),認定被告主觀上顯有犯意,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兩案差異的關鍵在於「主觀犯意」的認定與客觀行為的合理性。
法律依據
**1. 無罪判決的關鍵:主觀無犯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金訴字第 681 號判決)**
本案被告甲○○因求職而受詐欺集團利用擔任車手,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如下:
- 求職過程與一般應徵程序相似:被告透過報紙廣告聯繫,對方自稱「翔伊實業」,告知公司地址、工作內容(收報表、代收貨款)、薪資(36,000元),並安排面試、要求補正履歷。網路上也確實可查得該公司登記資料。法院認為,在此過程中,要求被告提前發現是車手工作「並不容易」。
- 自費購買上班用品:被告依指示在到職前自費購買牛皮紙袋、文具等用品,與一般合法求職的準備行為相符。法院認為,若被告預見是擔任車手,不可能還墊付款項購買上班用品。
- 第一時間報警:被告在第一天上班、完成第一次交款後,搭乘計程車離開時「覺得有異」,立即請司機載往派出所報案,並提交完整對話紀錄供警方追查,甚至配合警方誘捕共犯。法院認為整個行為過程僅約3小時,非長期配合獲利後才報案,顯示被告「自始至終沒有參與詐欺集團犯行之意思」。
- 詐欺集團刻意鬆懈戒心:對話紀錄顯示,詐欺集團成員不斷以關心語氣(如「你早餐有沒有吃」、「車資可以報帳」)與被告聯繫,顯然是為避免被告起疑。
法院最終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因檢察官舉證尚有合理懷疑,無法形成有罪確信,諭知無罪。
**2. 有罪判決的對照:客觀情節顯不合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3666 號判決)**
本案被告辯稱「以為從事正當外務人員工作,只是想找工作賺錢」,但法院認定有罪,理由包括:
- 未查證公司來歷:被告從未查證「百星投資」是否真實存在。
- 冒用假名、配戴假服務證:被告以假冒的「[姓名]」名義取款,配戴印有假名的服務證,簽收時也被要求用假名。法院認為「此種工作內容與詐欺等犯罪有關,至為明顯」。
- 報酬與勞力顯不相當:單純向陌生人收款即可獲得2,000元報酬,顯不合理。
- 款項交付方式隱匿:收款後要將款項放置在「路邊車輛輪胎旁邊」,由不詳之人取走。法院認為「若係正當款項,豈會用此種避人耳目方式」。
實務建議
- 第一時間報案是關鍵:從無罪判決來看,被告在發現有異後「立即報警」並配合警方查緝,是法院認定其主觀無犯意的重要依據。若拖延多日、多次領款後才報案,無罪的可能性將大幅降低。
- 保留完整對話紀錄與求職資料:無罪案例中的被告提出了報紙求職廣告、完整的LINE對話紀錄、面試通知等,證明其求職過程與一般人無異。這些客觀證據是支持「主觀不知情」的重要佐證。
- 注意工作內容的合理性警訊:若工作涉及冒用他人身分、使用假證件、收取異常高額報酬、以隱密方式交付款項(如放在輪胎旁、廁所內),法院通常會認定一般人應可察覺有異,主張「不知情」很難被採信。
- 不要因為害怕而繼續配合:許多求職詐騙的受害者因害怕或心存僥倖,在察覺有異後仍繼續配合提款,一旦多次參與,即便最初確實是被騙,後續行為也容易被認定已產生犯意,從「被害人」變成「被告」。
- 尋求律師協助:此類案件的主觀犯意認定高度依賴個案事實的細節,有經驗的辯護律師能協助整理有利證據,釐清求職受騙的客觀脈絡,提高無罪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