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雨飛客· 1 天前· 參考 25 筆判決

奉派公假和奉准公假有何不同?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奉派公假」與「奉准公假」的區別,核心在於公務活動的發動者是機關還是公務員本人

| 項目 | 奉派公假 | 奉准公假 |

|---|---|---|

| 發動主體 | 機關主動指派(由機關視公務需要派遣) | 公務員自行申請,經機關長官核准 |

| 典型情形 |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奉派考察、參加國際會議、跨機關執行臨時業務 |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等,經長官核准 |

| 是否需核准程序 | 機關指派本身即代表公務需要,毋庸再經核准 | 須經機關長官「核准」始生效力 |

| 性質 | 屬公差(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任務),可依規定報支出差旅費 | 屬經許可的公假,是否得報支旅費須視個案及相關報支規定 |

法律依據

依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公假事由可分為兩類:

  1. 「奉派」型(機關指派):
  • 第1款: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 第6款: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 第7款:奉派考察、參加國際會議或跨機關執行與職務有關之臨時業務
  1. 「奉准」型(本人申請+長官核准):
  • 第2款: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
  • 第6款:奉准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 第8款: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
  • 第9款: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陳述意見,經機關長官核准

實務上,懲戒法院109年度澄字第3577號判決亦揭示:所謂「公差」,限於公務人員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本機關出席各種會議,且公差之派遣係基於公務需要由機關審核決定;若實際上是從事私人行程(如擔任論文口試委員、演講領取報酬等),縱使形式上申報公差,仍屬請假有虛偽情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3條後段以曠職論,甚至可能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實務建議

  1. 判斷基準在「誰發動」:若是機關基於公務需要主動派遣(如代表機關開會、考察),屬「奉派」;若是自己受邀或自行申請參加活動再報請長官同意,屬「奉准」。
  2. 私人行程切勿申報公假:依上開懲戒法院判決,若受邀演講、口試已向邀請單位領取報酬,且非由機關指派,即屬私人行程,不得申請公差或報領出差旅費,否則可能同時面臨曠職、懲戒及刑事責任。
  3. 報支旅費應覈實:即使屬奉派公差,若已向邀請單位領取交通費,不得重複向機關申領,否則違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覈實報支之規定。
  4. 核准程序不可省略:奉准型公假務必事先填具假單經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未經核准擅離職守者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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