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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686 號刑事判決 這個判決有上訴最高院或遭廢棄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經由系統搜尋與查詢,目前資料庫中未能檢索到「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686 號刑事判決」的全文資料,亦無法查得該案是否有上訴至最高法院或遭廢棄的相關後續紀錄。

在無法直接調閱該案卷宗或判決全文的情況下,無法確認該案最終是否經當事人上訴第三審,或是否經最高法院予以廢棄發回。然而,依據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般運作原則,仍可透過以下法律依據與實務見解進行推析。

法律依據

由於系統未能檢索到您所指述的具體案號判決,依據嚴格規則,我不憑記憶引用任何未經檢索確認的判決字號,僅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實務通說為您說明判決是否遭廢棄的判斷標準:

  1. 上訴第三審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上易字」案件通常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的案件類型(如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竊盜、詐欺等),原則上屬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的案件。若該案屬此類型,且二審(高等法院)判決後未經原審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裁定移送最高法院,則該案即告確定,根本不會發生上訴最高法院或遭廢棄的問題。

  1. 得上訴第三審之例外與廢棄發回(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397條)

若該案因特殊情形(例如原審判決違背法令涉及憲法解釋或司法院解釋等例外情形)而得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若認為上訴有理由,且原判決違背法令影響判決本旨,始會依同法第397條規定,將原判決撤銷(即廢棄)發回原審法院。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則原判決即告確定,不生廢棄問題。

  1. 二審上訴不合法之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實務上,二審案件常見上訴人未敘述具體理由或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此時二審法院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以裁定定期命其補正;若仍未補正,則以判決駁回上訴。此種情形下,案件直接確定,亦不會有上訴最高法院的後續。

實務建議

  1. 確認案件是否已確定

由於「上易字」案件多數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建議您優先確認該案所涉法條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列舉之罪名。若屬之,且無例外移送最高法院的情形,則該二審判決宣示後即已確定,無遭最高法院廢棄之可能。

  1. 查詢案件狀態的正確途徑

若您為該案件的當事人或辯護人,最精準且即時的查詢方式,是攜帶案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直接向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紀錄科查詢該案之卷宗檢閱與案件狀態,確認有無後續上訴或發回之裁定。

  1. 注意判決正本之送達與上訴期間

若您剛收到該判決正本,請務必注意判決末段所載之「上訴期間」(通常為送達後10日或20日內)。若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務必於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若屬不得上訴之案件,則應將重心轉向其他救濟途徑(如非常上訴或再審),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