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煙叟·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請求對造給付訴訟費用的消滅時效是幾年?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請求對造給付訴訟費用的消滅時效為 15 年。訴訟費用債權屬於一般請求權,並無適用較短時效的特別規定。若該訴訟費用債權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則時效期間同樣為 15 年,並自判決確定時起重新起算。一旦 15 年期間經過,對造即得依法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該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按民法第 12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訴訟費用之請求權,性質上屬於一般債權請求權,現行法並無如同利息、紅利等短期消滅時效之特別規定,故應適用一般消滅時效即 15 年。
此一見解可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 明確印證。該件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原告主張被告(債權人)所持確定判決之債權(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訴訟費用)均已罹於時效。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訴訟費用債權之請求權時效並無特別規定應為 15 年,故消滅時效期間應於 105 年 5 月 22 日屆滿」。亦即,法院認定訴訟費用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15 年,且自判決確定日(90 年 5 月 23 日)起算 15 年,至 105 年 5 月 22 日即告消滅。因被告遲至 113 年 3 月 29 日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最終認定訴訟費用債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告主張剔除該訴訟費用之分配為有理由。
此外,關於時效之起算與中斷,依民法第 128 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依民法第 137 條第 2 項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時重行起算。故若訴訟費用已載明於確定判決主文中,其請求權時效即自判決確定時重新起算 15 年。此亦為上開苗栗地院判決所採之計算方式。
實務建議
- 注意時效起算點:訴訟費用若經法院判決確定,時效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15 年。若未經判決,則自訴訟費用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實務上應留意判決確定日期,避免因誤算時效起算點而喪失權利。
- 善用時效中斷事由:在 15 年期間內,可透過聲請強制執行、起訴、請求或債務人承認等方式中斷時效。依民法第 137 條規定,時效中斷後將重新起算。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嘉簡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所示,債權人透過定期聲請強制執行(每次間隔未逾 15 年),即可使時效反覆中斷並重行起算,確保債權不罹於時效。
- 對債務人之建議:若對造請求給付訴訟費用已逾 15 年未行使權利,債務人得依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且依民法第 146 條前段規定,主權利(如本金債權)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上開苗栗地院判決即因此將已罹於時效之訴訟費用自分配表中剔除。
- 強制執行之及時性:取得勝訴判決後,應儘速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換發債權憑證,依實務見解,時效自執行程序終結(即核發債權憑證時)重新起算。惟仍應注意在 15 年內再次聲請執行,以免時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