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鷗舟子· 2 個月前· 參考 28 筆判決
我想要找「雖然遺囑中有反對歸扣意思表示,但因為贈與時沒有反對歸扣,所以還是被認為可以歸扣」的最高法院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關於「遺囑中有反對歸扣意思表示,但因贈與時沒有反對歸扣,所以仍被認為可以歸扣」此一爭點,依據現行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被繼承人反對歸扣的意思表示,必須在「贈與時」為之,始生免除歸扣的效力。若被繼承人僅在「遺囑中」表示反對歸扣,但於「贈與時」並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則該生前特種贈與仍須依法歸扣。遺囑中之反對表示,僅得作為認定被繼承人「贈與時」有無反對意思的參考證據,不得凌駕於贈與當時的客觀事實之上。
法律依據
按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法條明文將免除歸扣的關鍵時點限定於「贈與時」,而非「立遺囑時」或「死亡時」。
此一法律要件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67號判決中亦有明確闡釋。該判決指出,所謂應予歸扣之生前特種贈與,係因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急需用錢,由被繼承人預行撥給日後應繼承之財產,乃屬「應繼分之前付」。因此,除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該案法院即依據被繼承人「生前贈與時所表示之意思」來認定是否有反對歸扣之意,而非單憑事後的遺囑文字。
若被繼承人於贈與當時未表示反對歸扣,事後縱使於遺囑中載明反對歸扣,因與民法第1173條第1項但書「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的法定要件不符,且特種贈與之歸扣制度係為保障全體繼承人之公平,基於法定要件之嚴格性,該遺囑中之反對表示無法溯及免除歸扣之效力。
實務建議
- 贈與當下即應明確表態:被繼承人若有意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繼承人的財產排除於歸扣範圍外,務必於「交付贈與物之當下」,以書面(如贈與契約書、備忘錄或存證信函)明確表示「此項贈與反對歸扣」或「此項贈與係使受贈人特受利益,非屬應繼分之前付」,切勿僅依賴日後遺囑來處理。
- 遺囑僅具補強證據之地位:若贈與當時未留下反對歸扣的書面紀錄,事後於遺囑中提及反對歸扣,在訴訟上僅能作為推認被繼承人「贈與時」主觀意思的間接證據。若其他繼承人能證明贈與時客觀上並無反對意思(例如贈與當時的對話紀錄顯示僅是預付遺產),遺囑記載仍可能被法院認定不足以免除歸扣。
- 區分「特種贈與」與「一般贈與」:實務上(如上開臺北地院96年度家訴字第167號判決),若贈與非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事由,本就不適用民法第1173條歸扣規定,被繼承人無須特別為反對歸扣之表示。因此,在為財產規劃時,應先釐清贈與性質是否屬於法定的三種特種贈與,再決定是否需於贈與時為反對歸扣之意思表示,以確保財富傳承計畫符合自身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