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判決中申請人駛出道路標線範圍外是否成立因果關係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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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在台灣實務判決中,車輛或行人「駛出道路標線範圍外」(如跨越雙黃線、超越停止線等)原則上會被法院認定為違反交通法規之過失行為。至於該違規行為是否與事故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法院係採「綜合判斷」模式,並非一有違規就須負全責。法院會審酌違規行為是否實際促成事故發生、雙方駕駛行為(如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貢獻程度,依「過失相抵」原則分配肇事責任比例。實務上,駛出標線外之一方通常需負較高比例之肇事責任,但若對方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等疏失,責任比例可能落在 70% 至 80% 之間,而非絕對 100%。
法律依據
1. 違規跨越雙黃線與因果關係之認定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年度簡上字第93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上訴人(前車駕駛)接近交岔路口時,未至路口中心處即「跨越雙黃線提前左轉」,屬違規行為,且因該行為可能不在後車意料之中,自有可能讓後方車反應不及而肇事。法院進一步審酌後車(訴外人林家閎)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跨越雙黃線超車不當之情形,最終認定前車(上訴人)負擔 20% 過失責任,後車負擔 80% 過失責任。此判決明確顯示,法院會將「跨越標線」視為肇事原因之一,但會依雙方違規情節輕重分配比例。
2. 行人違規穿越雙黃線與雙方過失比例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0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中,被告(行人)夜間違規穿越劃設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之路段,且未注意左右來車,法院認定此行為與車禍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惟法院同時審酌原告(機車騎士)雖未超速,但在視距良好、無障礙物遮蔽之情況下,卻未注意車前狀況,遲至距離被告僅1公尺時才煞車閃避,亦有過失。法院最終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規定,判定被告(違規穿越雙黃線之行人)負擔 70% 過失責任,原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騎士)負擔 30% 過失責任。
3. 越線進入路口與相當因果關係
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94號刑事判決**中,被告駕車行經交岔路口時,疏未遵守燈光號誌,於黃燈轉紅燈時將車「駛越停止線」而進入路口,致與依綠燈直行之機車發生碰撞。法院明確指出,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前段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之規定,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
實務建議
- 違規即有過失,但比例可爭執:駛出道路標線範圍外(如跨越雙黃線、超越停止線)在實務上幾乎會被認定為違規且有過失,且該過失與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但肇事責任比例並非必然是 100%,若能舉證對方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或「未保持安全距離」等疏失,可依《民法》第217條主張過失相抵,減輕己方賠償責任。
- 蒐證為關鍵:從前開判決可知,法院判斷過失比例高度依賴行車記錄器畫面、現場圖及鑑定報告。建議事故發生後應盡速取得相關監視器或行車記錄器畫面,以釐清對方是否有反應不及或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情事。
- 注意「反應時間」之抗辯:如前開臺南地院判決所示,法院會具體計算駕駛人發現危險至碰撞之反應時間。若主張對方有足夠時間煞停卻未為之,需提出具體事證(如煞車痕長度、行車速率鑑定等),否則法院仍可能認定違規穿越標線者為主要肇事原因。
- 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實務上法院常參考各地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若事故涉及複雜之標線違規與路權爭議,建議於訴訟中聲請將事故送交鑑定,以專業機構之判斷作為法院認定過失比例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