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或恐嚇罪,法院判過最重的實例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我來為您搜尋更貼近「最重判決」的案例,特別是針對公然侮辱罪與恐嚇罪中量刑較高的判決。讓我調整搜尋關鍵字,找出法院判處接近法定最重刑度的案例。
結論
在台灣司法實務中,公然侮辱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均屬輕罪,法定刑度不高,因此所謂「最重判決」的案例,通常是法院在法定刑度內從重量刑,或因被告犯後態度惡劣、前科累累而判處接近法定最重本刑的案件。以下根據搜尋到的實際判決,為您分析這兩罪在實務上的量刑情形:
一、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依現行法罰金已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法定最重本刑為拘役59日。實務上,法院鮮少判處拘役59日,但對於素行不良、犯後毫無悔意的被告,法院會判處接近上限的刑度。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546號刑事判決中,被告乙○○素有傷害尊親屬前科,於酒後在公共場所麵攤前,無故以「幹你娘」穢語公然辱罵被害人。法院審酌被告「已有傷害尊親屬前科,竟仍不知悔改,與告訴人並無仇隙,竟因酒後亂性即恣意公然出言侮辱,犯後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案屬於實務上對公然侮辱罪從重量刑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確指出被告的前科與犯後態度是從重量刑的關鍵因素。
二、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單純的恐嚇案件鮮少判處有期徒刑,多數判處拘役或罰金。但若恐嚇行為伴隨其他犯罪(如傷害、妨害公務),法院會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此時恐嚇行為會作為量刑的加重因素。
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82號刑事判決中,被告李台地因不滿活動中心管理員移置其被褥,除接續以「幹妳娘老雞掰」等語辱罵外,更出手掐住被害人脖子、刮傷其臉頸部,並恫稱:「我要殺死妳全家人,剩妳一個」、「我要將妳家放火燒掉」等語。法院認定被告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妨害公務罪、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量處有期徒刑4月**。雖然最終論罪的是傷害罪,但法院在量刑時明確將被告的恐嚇言行列為加重因素,指出被告「對依法執行公務之公所人員施以暴行及言語侮辱、恫嚇……公然挑戰公權力,視國家法治於無物」,顯示恐嚇行為在整體量刑中具有顯著的加重效果。
法律依據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想像競合犯。
- 量刑審酌因素:依刑法第57條,法院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須注意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品行、智識程度、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
實務建議
- 公然侮辱罪的量刑上限有限:公然侮辱罪法定最重本刑僅為拘役59日,實務上判處拘役50日已屬少見的重判。若您是告訴人,應有心理準備此罪的刑度天花板不高,但可考慮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以民事賠償彌補刑事刑度的不足。
- 恐嚇行為常與其他犯罪競合:實務上單純的恐嚇罪判處有期徒刑者較少,但若恐嚇行為伴隨暴力行為(如傷害、強暴脅迫),法院會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此時整體刑度會顯著提升。若您是被害人,應注意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就醫診斷證明、現場錄音錄影等),以利檢察官將恐嚇行為與其他犯罪一併起訴。
- 犯後態度是量刑關鍵:從上述判決可見,法院在量刑時高度重視被告的犯後態度。被告若犯後否認、毫無悔意,法院會明確以此作為從重量刑的理由。反之,若被告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通常可獲得較輕的刑度或緩刑宣告。
- 前科紀錄的影響:被告的前科紀錄(尤其是同性質或暴力相關前科)會被法院列為量刑的加重因素。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546號判決中,法院即因被告有傷害尊親屬前科而從重量刑。
- 法律途徑的選擇:若您遭遇他人公然侮辱或恐嚇,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 立即蒐證:錄音、錄影、截圖對話紀錄,並記錄時間、地點、在場證人。
- 報警提告:公然侮辱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恐嚇取財罪為非告訴乃論),應注意告訴期間為6個月。
- 尋求專業協助:委任律師評估案件事實與證據強度,決定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註: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兩者在訴追程序上有所不同,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