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煙故人· 2 個月前· 參考 23 筆判決

A在社群散佈Deepfake接頭裸照之貼文,其臉部是來自真實存在的B,若B僅有截圖相關貼文及對方的個人帳號頁面,是否可以提起告訴?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B僅有截圖相關貼文及對方的個人帳號頁面,依然可以依法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在數位/網路性暴力的案件中,截圖與帳號頁面已屬相當重要的初始證據,足以讓檢警發動偵查,並進一步透過網路平台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如社群平台、雲端空間業者)調取IP位址、上傳紀錄與金流等關鍵事證。B不應因為證據看似薄弱就放棄救濟權利。

法律依據

A將B的臉部透過Deepfake技術合成至裸照並散佈,此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

一、刑事責任部分

依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56號刑事判決見解(此為下列民事判決所引用之刑事確定判決),行為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擷取他人臉部特徵合成猥褻影像並上傳網路供人付費觀賞,構成以下罪名:

  1.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臉部長相特徵屬於得以直接識別個人之個人資料,非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不得利用,擅自利用將構成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2. 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影像罪:將深偽合成之裸照或影片上傳至網路雲端供人瀏覽,構成散布或販賣猥褻影像罪。
  3.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散布深偽合成之猥褻影像,足以使不知情之大眾誤信被害人為色情影片工作者,貶損被害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二、民事侵權責任部分

參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00號、111年度訴字第2499號及111年度重訴字第561號民事判決見解,A的行為嚴重侵害B的多項人格法益:

  1. 侵害肖像權: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未經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臉部影像合成猥褻照片,且供營業使用、負面使用並物化被害人,屬情節重大之侵害。
  2. 侵害名譽權:縱使部分觀覽者知悉該影像為深偽變造,但網路影片極易複製、側錄、擷取並廣泛流布,對於不知有深偽技術之大眾而言,極易誤信被害人即為色情影片工作者,足以使被害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嚴重貶損。
  3. 侵害性自主權(其他人格法益):將被害人之臉部連接於裸體製成猥褻影像供他人觀覽意淫,嚴重不當侵害被害人「要不要被不認識的他人作為不妥當的性聯想對象」之性自主意願,損害人性尊嚴,屬基於性別之羞辱及暴力,情節重大。

實務建議

針對B目前僅有截圖與帳號頁面的情況,建議採取以下步驟以完備救濟程序:

  1. 立即備份與保全證據:務必將含有Deepfake裸照的貼文、發文時間、A的個人帳號頁面、帳號名稱、留言互動紀錄等,完整截圖並錄影存證。避免僅單純截圖,可搭配錄影操作進入該帳號與貼文的過程,強化證據力。
  2. 儘速提起刑事告訴:B應攜帶上述截圖與錄影證據,至派出所或地檢署對A提出刑事告訴(罪名包含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散布猥褻物品及加重誹謗等)。檢警受理後,可透過司法警察機關向社群平台或網路服務提供者調閱A的登入IP位址、註冊資料及連線紀錄,藉此突破「帳號背後真實身分」的查緝瓶頸。
  3. 聲請保全證據:為避免A察覺後刪除帳號或銷毀雲端檔案,B可於提起告訴時,請求檢察官儘速向社群平台或雲端業者發函保全相關數位紀錄與原始檔案。
  4.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B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請求A賠償非財產上之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深偽換臉案件對被害人人格權造成長久且難以抹滅的傷害,法院判賠金額往往不低(如前述新北地院判決即判處50萬至100萬元不等之慰撫金)。B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節省裁判費。
  5. 要求平台下架:同步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各社群平台檢舉機制,檢舉該深偽猥褻貼文,要求平台儘速下架移除,防止影像持續擴散,將傷害降至最低。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