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潭行者· 2 個月前· 參考 29 筆判決

我要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我要怎麼寫狀

法律偵探 AI 回覆

您好,我是法律偵探。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是訴訟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若沒有寫好,法院很容易以「無調查必要」為由駁回。以下我將結合實務見解與相關法理,為您解析該如何撰寫「聲請調查證據狀」。

結論

撰寫「聲請調查證據狀」時,必須把握「具體明確」「關聯性」兩大核心原則。您必須在狀紙中清楚告訴法官:您要調查什麼證據、該證據在哪裡、它能證明什麼事實,以及為什麼這項證據對判決結果會產生決定性的影響。若只是漫無目標或籠統地要求法院「去查清楚」,法院將會認定無調查必要而予以駁回。

法律依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調查證據,法院對於聲請應為調查,但若認為「與待證事實無重大關係」、「同一證據再行聲請」或「無調查之必要」時,則得裁定駁回。

實務上,法院對於「聲請調查證據」的審查相當嚴格。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38號刑事裁定為例,聲請人主張自己沒有詐欺故意,聲請法院調查其購買禮券紀錄、勞退金請領紀錄及退款紀錄等證據。但法院認為,聲請人欲聲請之證據,屬於交易行為的「事後」情狀,並不影響原確定判決已依卷內事證認定聲請人為交易行為時具備詐欺犯意的事實,因此認定「顯無調查必要」**而駁回其聲請。

同樣地,在**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中,聲請人聲請傳訊多位證人並調取民事判決,法院亦指出:若該證據方法依形式上觀察,顯然不足以動搖原判決,或與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無涉,即「無調查必要」**。這兩則裁定清楚顯示,若聲請調查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缺乏緊密關聯,或無法動搖法院已形成的心證,聲請就會被駁回。

實務建議

撰寫聲請調查證據狀時,建議您依照以下五個結構具體撰寫,缺一不可:

1. 聲請調查之證據及證據所在(要什麼、去哪找)

必須明確指出證據的具體內容與線索,切忌模糊帶過。

  • 聲請人證:應載明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或聯絡方式,以及與本案的關係。
  • 聲請書證(如監視器畫面、銀行帳戶明細、對話紀錄):應載明該文書的持有人(如某銀行某分行、某超商某門市)、檔案類型、甚至確切的時間段(如:○年○月○日○時至○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讓法院知道該發函向誰調取。

2. 待證事實(能證明什麼)

必須說明這項證據要用來證明什麼事實。這個事實必須是訴訟中具爭議、且對判決結果有影響的「關鍵事實」。例如:「證明被告於案發當時不在場」、「證明告訴人所述與客觀監視器畫面不符」,切勿寫「證明被告清白」這種空泛的待證事實。

3. 與本案之關聯性(為什麼重要)

必須向法官說明該證據與起訴書或對造主張的犯罪事實有何關聯。如前述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38號裁定所示,若您聲請的證據只是「事後」的間接情狀,法官會認為無法推翻「行為時」的犯意。因此,您必須論述該證據如何直接挑戰對造的說詞,或如何補強我方的主張,讓法官相信這項證據具有動搖判決的影響力。

4. 聲請調查之理由(為何需要法院出面)

必須說明為什麼您自己無法取得這項證據,必須請法院協助。例如: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涉及個人隱私,金融機構不會提供給私人;監視器畫面已被覆蓋或持有人拒絕提供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的立法意旨(如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38號裁定所引用),法院是為了填補聲請人於證據取得能力上的不足,才會協助調查,若您自己就能輕易取得(如自己手機裡的對話截圖),法院會要求您自行提出,而不會發函調查。

5. 釋明證據存在(證明證據真的存在)

您必須讓法院相信這項證據是「確實存在」的,而不是您憑空想像。例如:提出該銀行帳戶的存摺封面影本(證明帳戶存在)、提出曾向持有人調閱遭拒的對話紀錄、或提出相關的案號與卷宗頁碼等。

總結來說,寫狀時請把自己當成偵探,不要只給法官一個模糊的線索,而是要提供完整的「調查計畫」,讓法官一看就知道該怎麼查、查了有什麼用,這樣您的聲請被准許的機率才會大幅提升。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