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一名律師,要聲請強制執行,請問相對人的綜合所得稅清單上出現「格式:71」是什麼?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相對人綜合所得稅清單上的「格式:71」,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定之所得資料代號,係指「一時貿易盈餘」之所得類別。在強制執行實務上,這通常代表相對人曾經以個人名義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由買受人(企業或營利事業)依規定開立「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向國稅局申報,進而於相對人的所得清單中產生此類所得紀錄。對於律師聲請強制執行而言,此項目是鎖定相對人潛在財產線索的重要指標。
法律依據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格式代號,係由財政部賦稅署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依《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所得分類所訂定之申報代碼。其中「格式71」專屬於「一時貿易盈餘」,即非經常性、非屬營利事業登記之個人,因一時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所產生之盈餘。此與「格式50」(執行業務所得)、「格式54」(薪資所得)等同屬綜合所得稅清單上之標準註記。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聲請執行必須釋明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提出財產目錄供執行法院調查。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名義之效力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實務上,法院於審查強制執行聲請時,若認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將依法駁回。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9631號民事裁定中,法院即因債務人已拋棄繼承,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且債權人未能釋明扣押標的屬遺產,而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9611號民事裁定**亦持相同見解,以繼承人已拋棄繼承、非合法繼承人為由,認執行名義效力不及於該等債務人,駁回執行聲請。由此可知,律師在聲請強制執行前,必須精準掌握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與身分關係,而綜合所得稅清單正是調查財產線索的關鍵工具之一。
實務建議
身為律師,當您在相對人的綜合所得稅清單上看到「格式:71(一時貿易盈餘)」時,建議採取以下行動:
- 順藤摸瓜,聲請調查相對人之交易對象:
一時貿易盈餘必然存在「買受人」。您可以向國稅局調閱該筆所得的申報資料,確認是哪一家營利事業向相對人進貨或購買勞務。若該交易具有經常性或金額龐大,相對人可能實際上有隱匿的營業收入或應收帳款,甚至可能構成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漏稅行為。這些資訊有助於您向法院聲請對該營利事業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相對人對該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
- 評估相對人是否有隱匿財產或脫產行為:
若相對人長期有「格式71」之所得,卻名下無不動產或存款,可能涉及將所得隱匿於他人帳戶或人頭公司。律師可進一步聲請法院調查相對人之銀行往來紀錄,或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追究是否有脫產或損害債權之行為,必要時可考量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
- 注意執行名義效力與當事人適格:
如前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9631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9611號**民事裁定所示,法院對於執行名義之效力是否及於債務人審查嚴格。若相對人已死亡或拋棄繼承,您不能逕以其繼承人為債務人聲請執行,否則將遭駁回。在調查所得清單時,應一併確認相對人之戶籍狀態與身分,確保執行聲請之合法性。
- 結合其他所得格式交叉比對:
除了「格式71」,建議您一併檢視相對人所得清單上是否有其他格式代號(如格式50執行業務所得、格式54薪資所得等)。若相對人有執行業務所得,代表其可能為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專業人士,可聲請扣押其執業所得或對公會之債權;若有薪資所得,則可聲請扣押其薪資債權。透過交叉比對,能更全面地掌握相對人之財產樣貌,提高強制執行成功率。
總結而言,「格式:71」不僅是一個稅務代碼,更是律師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挖掘債務人隱藏財產的重要線索。善用此資訊,搭配法院調查程序,將有助於提升債權實現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