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崙劍生· 2 個月前· 參考 1 筆判決
105年司法官律師第74題:(複選題) 關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有關定審判權歸屬之法律狀態有變更而受影響 (B)家事法院認其受理之某事件為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時,不論當事人有無合意委由該法院為審判,均應將該事件移送於普通法院民事庭 (C)普通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行政法院受該裁判之拘束 (D)普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E)訴訟已繫屬於行政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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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題為複選題,詢問「何者錯誤」,錯誤的選項為 (B) 與 (D)。
法律依據
本題核心涉及法院審判權之認定、歸屬及競合處理原則,主要規範於《法院組織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 選項(A)正確:依《法院組織法》第2條之1第1項規定,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有關定審判權歸屬之法律狀態有變更而受影響。此即「審判權恆定原則」,避免訴訟進行中因法規變動導致程序延滯。
- 選項(B)錯誤:依《法院組織法》第2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家事法院認其受理之事件為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時,原則上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普通法院民事庭;但「當事人合意願由家事法院為裁判者,即不在此限」。亦即,若當事人合意由家事法院審判,家事法院即取得審判權,無須強制移送。本選項稱「不論當事人有無合意…均應移送」,顯然違反但書規定。
- 選項(C)正確:依《法院組織法》第2條之2第1項規定,普通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行政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此乃基於「裁判之確定力」與「法安定性」,避免不同審判系統就同一事件之審判權作出矛盾認定。
- 選項(D)錯誤:依《法院組織法》第2條之2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第1項規定,普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時,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法院(即行政法院),而非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僅在「移送前,原告聲明受移送之法院無審判權」且經普通法院裁定駁回該聲明時,方有駁回之情形;若純粹因普通法院自認無審判權,絕對不可剝奪原告之訴權而逕予駁回,必須踐行移送程序,以保障人民訴訟權。
- 選項(E)正確:依《法院組織法》第2條之3第1項規定,訴訟已繫屬於行政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行起訴;普通法院亦不得就該事件取得審判權。此為「一事不再理」及「防止裁判牴觸」之延伸,避免當事人重複起訴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及判決歧異。
實務建議
- 移送優先於駁回:實務上,律師或當事人若遇到普通法院以「無審判權」為由欲駁回起訴時,應即時援引《法院組織法》第2條之2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應將案件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法院,切勿任由法院以裁定駁回,否則將徒增當事人重新起訴之勞費與程序時間。
- 善用當事人合意機制:在特定邊緣案件(如家事與民事交錯之事件)中,若評估由原繫屬法院審理較有利於當事人,應主動依《法院組織法》第2條之1第2項但書,提出由該法院審判之合意,以阻卻法院之強制移送,節省程序勞費。
- 注意審判權恆定原則:起訴時點的認定至關重要。若起訴時普通法院有審判權,縱使訴訟進行中法規修正或釋憲變更審判權歸屬,原法院仍應繼續審理。律師在處理舊案或法規過渡期之案件時,應特別留意起訴時之法律狀態,以確保程序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