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川飛客· 2 個月前· 參考 25 筆判決

改造悠遊卡線圈晶片放到公仔裡 成立偽造變造支付工具罪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將悠遊卡的線圈與晶片拆解後,放入公仔外殼中,是否成立偽造、變造支付工具罪,關鍵在於行為人有無「複製(拷貝)悠遊卡內的電磁紀錄」以及「意圖供行使之用」

  1. 若僅是「物理移動」:行為人將自己原本的悠遊卡晶片與線圈拆下,原封不動地裝入公仔內,卡片內的卡號與儲值金額等電磁紀錄完全未變動,僅是改變了卡片的「外觀載體」。此種情形因未偽造或變造電磁紀錄,不成立刑法第201條之1的偽造、變造支付工具罪。
  2. 若有「複製寫入」行為:行為人若讀取正規悠遊卡的資料,再將該卡號及儲值金額等電磁紀錄「寫入」另一個空白晶片或公仔內的感應線圈,藉此製造出一張功能相同的卡片,即屬於偽造儲值卡的電磁紀錄,將成立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的「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儲值卡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姓名]、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悠遊卡屬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規範的「儲值卡」,是刑法上作為支付工具的電磁紀錄物,此見解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70號**判決。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判決中,被告周柏匡將已儲值的正規悠遊卡放置於卡片編碼器感應區讀取後,再將空白卡片放到感應區上按「寫入」,使正規悠遊卡資料及餘額儲存至空白卡片而偽造悠遊儲值卡。法院明確認定,此種拷貝資料至空白卡片的行為,就是偽造儲值卡電磁紀錄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之罪;且被告持該偽造卡片去感應消費,同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的「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得利罪」,兩罪屬想像競合,從一重的偽造儲值卡罪處斷。

同樣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70號**判決亦指出,被告取得拷貝機及空白磁卡後,將悠遊卡放置在晶片拷貝機感應區讀取卡號及儲值金額,再將該等資料寫入空白卡片內,即屬偽造儲值卡,而依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論處。

綜合上開實務見解,刑法第201條之1處罰的核心在於「電磁紀錄」的偽造與變造。如果只是把原有的晶片線圈換個外殼(裝進公仔),電磁紀錄本身並未遭到複製或竄改,就不符合該條「偽造、變造電磁紀錄物」的構成要件;但如果是把A卡的資料複製到B卡(即便B卡是公仔造型),就已經製造了原本不存在的電磁紀錄,構成偽造罪。

實務建議

  1. 自用改造不觸法,但切勿複製:如果單純出於個人喜好,將自己名下的悠遊卡晶片與線圈小心拆解並植入公仔中自用,因為沒有偽造電磁紀錄,也不會侵害悠遊卡公司的財產法益,原則上不構成偽造儲值卡罪。但請注意,此類物理拆解極易損壞晶片導致卡片失效,且可能違反與悠遊卡公司間的使用契約。
  2. 代客改造公仔悠遊卡的法律紅線:許多網拍賣家或鑰匙店會提供「代客製作造型悠遊卡」服務。若只是幫客戶把原本的晶片轉移到新外殼,尚不構成刑事犯罪;但若店家為了方便,使用拷貝機將客戶原卡資料「複製」到另一個空白感應貼片或公仔晶片上,甚至將原卡丟棄,這種「一卡變兩卡」的行為,已經實質製造了新的電磁紀錄,完全符合偽造儲值卡罪的構成要件,切勿為之。
  3. 行使偽造卡的連帶刑責:依上開臺中高分院判決見解,若有人明知公仔內的悠遊卡是「拷貝來的偽造卡」,卻仍持以去商店感應消費,除了會成立行使偽造儲值卡罪外,還會因為把虛偽資料傳輸給悠遊卡公司後台,同時觸犯非法製作不實財產權紀錄得利罪,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民眾千萬不要因為貪圖便宜而購買來路不明的造型悠遊卡。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