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楓棋士· 17 天前· 參考 28 筆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與各級行政法院如何定義某事業係位於仲介服務業之市場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台灣競爭法實務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與各級行政法院對於「某事業是否位於仲介服務業之市場」的認定,並非單純依據事業的名稱或營業登記項目,而是透過「產品(服務)市場」「地理市場」兩大維度進行實質的經濟功能界定。法院會檢視該事業提供的服務是否與其他競爭者在功能、特性、用途或價格條件上具有高度的「需求或供給替代性」,並評估交易相對人選擇或轉換服務提供者的區域範圍,藉此劃定該事業所處的特定仲介服務市場範圍。

法律依據

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337 號行政判決**之見解,法院在認定聯合行為等限制競爭案件時,必須先界定相關市場,其判斷標準如下:

1. 產品(服務)市場的界定:功能與替代性

法院指出,產品市場範圍的界定,是指「在功能、特性、用途或價格條件上,具有高度需求或供給替代性之商品或服務所構成之範圍」。在該判決中,針對人力仲介業,法院認為雖然仲介公司的許可證並未區分引進業別,可同時仲介外籍家庭幫傭、看護工或漁工,但由於「外籍漁工仲介服務」所提供的人力(能在船舶上受船長指揮、擔任捕魚工作),與一般外籍家庭幫傭、看護工或廠工所需具備的工作能力及服務屬性不同,彼此間並無供給及需求替代性。因此,法院將產品市場精準界定為「外籍漁工仲介服務」,而非廣義的「人力仲介市場」。這顯示法院會深入實質服務內容來認定市場歸屬。

2. 地理市場的界定:交易相對人的轉換區域

法院定義地理市場為「事業提供之某特定商品或服務,交易相對人可以很容易地選擇或轉換其他交易對象之區域範圍」。在前述判決中,法院觀察到現行法規對仲介公司並無地區限制,且與會業者之營業服務範圍遍及全國(如新北、基隆、宜蘭、花蓮、屏東、澎湖等),加上漁船雇主尋找仲介公司並不限於當地業者,會跨區域尋找適當業者。因此,認定該仲介服務的地理市場為「全國」,而非僅限於特定港區或縣市。

3. 同一產銷階段(水平競爭關係)的認定

在界定市場後,法院進一步認定這些提供外籍漁工仲介服務的事業,均處於「同一產銷階段」,彼此間具有「水平競爭關係」。這意味著,判斷某事業是否位於特定仲介服務市場的關鍵,在於其是否與其他事業在同一層級爭取相同的交易機會(如:共同向漁船雇主爭取仲介委託)。

實務建議

  1. 避免以公司登記業別作為合規唯一標準

事業在評估自身是否涉及聯合行為或市場獨占等公平交易法問題時,不應僅以公司營業登記的項目作為判斷標準。如前述判決所示,即使同為人力仲介公司,法院仍會依據實際提供的服務屬性(如漁工與看護工的差異)將市場細分。企業應針對自身實際經營的特定服務領域進行競爭法風險評估。

  1. 注意同業聚會與資訊交換的紅線

依臺北地院 105 年度簡字第 337 號判決見解,處於同一產銷階段的水平競爭事業,若透過聚會方式討論收費項目、金額等競爭敏感性資訊,即使最終未實際執行收費,或參與者僅「旁聽」未發言,只要在獲悉合意內容後未表達反對,即可能被認定參與聯合行為。仲介業者參加同業公會或協會會議時,應嚴格避免討論定價或收費標準。

  1. 主張市場界定時應提出實質替代性證據

若事業面臨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調查或處分,欲主張自身所處市場與處分書認定不同,必須提出具體的經濟證據證明服務間的替代性。例如證明該仲介服務與其他服務在功能、成本結構或客群上具有高度替代性,或證明交易相對人轉換服務提供者的區域限制,方能有效影響法院對產品市場與地理市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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