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橋酒徒· 2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袋地通行權是否僅得就同次分割主張民法789而不就不同次分割主張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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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袋地通行權並非僅得就「同次分割」主張民法第789條,縱使是「不同次分割」或「先後讓與」,只要袋地之形成是源自同一原始地號的分割或讓與行為所致,仍有民法第789條之適用。換言之,袋地所有人僅得通行同一分割或讓與關係之他分割人、受讓人或讓與人之所有地,而不得越過此範圍,去主張通行與該分割/讓與無關之周圍地(即不得回歸主張民法第787條之一般相鄰地通行權)。
法律依據
按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此規定旨在避免土地所有人以分割或讓與方式造成人為袋地後,據以主張通行他人土地,無端造成第三人損害,故屬民法第78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實務上對於「不同次分割」是否適用第789條,有明確見解:
-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517號判決**:該案土地係於51年至57年間「陸續分割」自同一重測前地號土地,法院明確表示,雖然是歷次不同時間的分割與讓與,但造成系爭土地成為袋地,係當事人任意行為所造成,應自行負擔後果,不得令無關之鄰地所有人負容忍通行之義務。法院強調,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既為避免袋地通行權遭濫用而設,自屬同法第787條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同一人所有之土地分割成數筆後,再分別讓與數人,或將其中部分讓與他人之情形」,亦有該法條規定之適用。縱使通行其他周圍地是距離較短、侵害較小之方法,亦不得僅因侵害較小即不予適用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斗簡字第157號判決:該案土地分別於82年、83年、84年、93年「多次分割」自同一地號,法院同樣認為,既然土地均分割自同一地號,通行權範圍僅得通行該原始地號及其分割增加地號之土地內,應適用民法第789條第1項之「分割袋地通行權」,而非民法第787條第1項之「相鄰地通行權」。法院並指出,土地所有人將土地分割成數筆「同時或先後讓與數人時」,均有民法第789條之適用,不因嗣後土地之輾轉讓與而使原有通行權消滅。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豐簡字第59號判決:該案土地因協議分割而新增多筆地號,法院亦援引實務見解指出,民法第789條之通行權性質上乃土地之物上負擔,隨土地而存在,土地所有人將土地分割成數筆,「同時或先後讓與數人」,應仍有該法條規定之適用,且不因嗣後土地輾轉讓與而使原有通行權消滅。
實務建議
- 溯源確認分割關係:主張袋地通行權時,務必透過地政機關調取土地異動索引及登記謄本,追溯土地的「原始地號」及歷次分割、讓與的軌跡。只要能證明袋地與周圍地係源自同一原始地號的分割(無論同次或不同次),即應優先鎖定該等分割關係的土地作為通行標的。
- 切勿越界主張第787條:若袋地是因分割或讓與所形成,切勿因為其他非分割關係的鄰地(即無讓與或分割關係之第三人土地)距離公路更近、通行更方便,就企圖跳過第789條而直接主張第787條的相鄰地通行權。法院對於此種「人為袋地」限制極嚴,縱使鄰地損害最小亦不得主張。
- 面對障礙應請求除去:若依法僅得通行之分割地(他分割人或讓與人之地)上現有建物或圍籬阻礙通行,依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517號判決見解,袋地所有人應本於民法第789條向該土地所有權人請求除去障礙,不得以此為由,轉向其他無關之周圍地主張通行權。
- 誠信原則與權利失效之例外:雖然第789條優先適用,但若讓與、分割關係之當事人或繼受人間有具體情事,符合誠信原則、情事變更原則或權利失效原則,可能使無償通行權消滅而回歸適用第787條(須支付償金),但此類例外情形舉證門檻極高,單純長期未通行或鄰地未制止,尚不足以構成權利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