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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爭執錄音檔的形式真正,要怎麼回應?

法律偵探 AI 回覆

被告爭執錄音檔形式真正,如何回應?

結論

當被告爭執錄音檔的「形式真正」(即否認錄音檔是真實的、否認是自己的聲音或否認錄音內容未經變造),原告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回應:

  1. 主張被告已於他案或先前程序中承認錄音內容:若被告曾在其他訴訟或程序中承認錄音檔內容,即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
  2. 聲請法院當庭勘驗播放錄音檔:透過法院勘驗程序,讓法官直接聽取錄音內容,並製作勘驗筆錄。
  3. 聲請傳喚證人辨識聲音:傳喚熟悉被告聲音的證人到庭,於聆聽錄音後證述聲音是否屬實。
  4. 聲請訊問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命被告本人到場接受訊問,若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5. 提出其他佐證資料:如病歷、對話紀錄等,證明錄音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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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一、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當事人訊問)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3項、第4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

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4年度上易字第74號** 民事判決中,被告否認錄音檔之形式真正,主張無法確認錄音係其聲音。法院則採取以下認定方式:

  1. 被告於他案中已未否認錄音形式真正:被告在另案(少家法院保護令事件)中,未否認系爭錄音對話之形式真正,且對錄音係其與第三人之對話不爭執,僅稱錄音不清楚。法院因此認定被告已於另案承認錄音之形式真正。
  1. 傳喚證人辨識聲音:證人於原審具結作證時,經當庭聆聽錄音檔內容後,證稱「錄音中女聲為上訴人之聲音無訛」。
  1. 提出病歷佐證:被告曾至醫院身心科看診,自陳「前一陣子跟孩子在加拿大的老師談得比較深,自陳是精神出軌」等語,與錄音對話內容大致相合,足見錄音內容非虛。
  1.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法院認有訊問當事人以釐清事實之必要,通知被告到庭行當事人訊問。被告竟委由訴訟代理人表示無法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拒絕陳述。法院因此斟酌各情,認定錄音檔內女聲為被告之講話聲音,採認錄音對話情節。

二、錄音檔之證據能力(違法取證之權衡)

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年度訴字第1401號** 民事判決中,被告主張原告未經同意逕行錄音,係違法取證,無證據能力。法院則認為:

> 「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因無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綜核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適格。」

法院進一步指出,原告提出之錄音係原告與被告之對話內容,原告並非以第三人身分秘密錄音;雖未經被告同意,然考量原告提出該錄音之目的在於確保自身權益,既非出於不法目的,亦非以強暴脅迫等方式進行,尚無違反公序良俗,經利益權衡後,應認錄音光碟及譯文具有證據適格。

三、刑事訴訟中之錄音證據

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269號** 刑事判決中,被告於原審勘驗播放錄音光碟時表示錄音譯文正確,未爭執錄音光碟有不實變造情形,嗣於二審始爭執錄音光碟有變造。法院認為:

> 「系爭錄音光碟若有不實變造情形,被告二人應於原審勘驗播放時,即爭執其真實性。被告二人於繫屬本院後才爭執錄音光碟有剪接變造情形,本院認不能採據。」

此判決揭示:若被告於第一審勘驗時未爭執錄音真實性,遲至第二審始爭執,法院將認定此爭執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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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一、準備階段:保全錄音證據之完整性

  1. 保留原始錄音檔案:切勿僅保留拷貝檔,應保留原始錄音設備中之原始檔案。在前開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中,告訴人陳稱尋找原始錄音檔未果,法院即認無將拷貝檔送鑑定之必要。若能提出原始檔案,將大幅提升證據力。
  1. 製作完整譯文:應逐字製作錄音譯文,並標明時間軸。若錄音中有不清楚之處,亦應如實標注,避免被對方主張譯文不實。
  1. 確認錄音取得方式之正當性:錄音應係出於確保自身權益之目的,非以強暴脅迫方式為之。若係當事人一方自行錄音(非第三人秘密錄音),且目的正當,實務上多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訴訟中:回應被告爭執形式真正之具體策略

  1. 聲請當庭勘驗:依民事訴訟法第366條規定,聲請法院當庭勘驗錄音檔,並製作勘驗筆錄。此為最直接讓法官形成心證之方式。
  1. 聲請傳喚證人辨識聲音:傳喚與被告熟識之人(如親友、同事)到庭,於聆聽錄音後證述聲音是否為被告所有。在前開高雄高分院判決中,法院即傳喚證人當庭聆聽錄音後證稱「錄音中女聲為上訴人之聲音無訛」,為關鍵證據。
  1. 聲請訊問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聲請命被告本人到場訊問。若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此對原告極為有利。
  1. 提出旁證佐證錄音內容:如錄音中提及之事件有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如病歷、LINE對話紀錄、就醫紀錄等),應一併提出。在前開高雄高分院判決中,法院即以被告就醫病歷所載內容與錄音內容大致相合,作為認定錄音真實之佐證。
  1. 主張被告於他案或先前程序中之自白:若被告曾於其他案件或程序中承認錄音內容,應提出該案卷證資料,主張被告不得為相反之主張。在前開高雄高分院判決及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中,法院均以被告於先前程序中未爭執錄音真實性,作為認定錄音具有形式真正之依據。

三、注意事項

  1. 及時爭執原則:若原告發現被告之錄音有變造之虞,應於第一審勘驗時即爭執,不得遲至第二審始爭執,否則法院將認定爭執不可採。
  1. 錄音譯文之準確性:譯文應忠實呈現錄音內容,若有不清楚之處應標注。若被告主張譯文與錄音不符,法院得重新勘驗確認。
  1. 比例原則之考量:雖民事訴訟法未如刑事訴訟法設有嚴格之證據能力規定,但法院仍會權衡錄音取得之手段、目的、所侵害法益之輕重等因素。若錄音涉及他人隱私,應注意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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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面對被告爭執錄音檔形式真正,原告應善用法院勘驗、證人辨識、當事人訊問等程序工具,並提出旁證佐證錄音內容之真實性。同時,若被告曾於他案或先前程序中承認錄音內容,應積極提出該等事證,主張被告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實務上,法院對於當事人空言否認錄音形式真正,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接受訊問者,多會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為不利於該當事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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