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山叟· 2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民事紛爭引用刑事不起訴處分之事證 是否需要重新調查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民事紛爭引用刑事不起訴處分之事證,仍需要重新調查。刑事不起訴處分或刑事無罪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對於民事法院不具拘束力。民事法院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分配與證明標準,自行調查證據並認定事實,不能直接援引刑事不起訴處分的結論來免為調查或駁回民事請求。
法律依據
按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與構成要件本不相同。刑事偵查或訴訟程序因涉及剝奪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採取嚴格的舉證標準,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而民事訴訟係在解決私權糾紛,就證據之證明力採取「相當與可能性」為判斷標準,即負舉證責任之人,就其利己事實之主張為相當之證明,具有可能性之優勢,即非不可採信。因此,刑事偵查或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認定之事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
此原則在近年的實務判決中屢被明確揭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刑事偵查或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認定之事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民刑事之舉證責任、構成要件本各不相同,更遑論本件民刑事部分於程序終結時點所呈現之證據,要非全然相同,是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並無拘束本件民事訴訟之效力」。該案中,被告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民事法院仍重新調查事證,認定被告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店小字第1576號小額民事判決亦採相同見解,指出:「基於相同法理,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亦無拘束民事法院之效力。本件被告固稱已有不起訴處分云云,惟依前開意旨,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該案被告比中指行為經刑事公然侮辱罪不起訴處分,但民事法院經重新勘驗錄影畫面後,認定被告行為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仍侵害原告名譽權,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2號民事判決**亦重申:「刑事偵審乃採無罪推定、積極證明原則,與民事審判採優勢證據原則不同,且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亦與民事債之關係成立要件不同,又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並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本院仍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自行認定」。
實務建議
- 切勿以刑事不起訴作為民事免責的絕對防禦:當事人常誤以為「刑事都不起訴了,民事當然不用賠」,這在法律上是錯誤的。民事賠償的門檻(過失責任、優勢證據)遠低於刑事處罰的門檻(故意、無合理懷疑),行為可能未達刑事犯罪程度,但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
- 民事程序中必須重新提出並調查證據:即使刑事偵查中已有卷證資料,民事法院仍須踐行調查程序。當事人應主動將刑事卷宗中的關鍵證據(如筆錄、鑑定報告、監視器畫面)聲請為民事證據,並針對民事法律構成要件重新進行主張與舉證,切勿消極等待法院直接引用刑事結果。
- 注意民刑事證據範圍的差異: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9號判決所揭示,民刑事程序終結時點所呈現的證據未必全然相同。民事當事人應把握機會,在民事程序中補強刑事偵查階段未及調查或未受重視的證據,以符合民事「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
- 善用刑事偵查卷證作為民事舉證基礎:雖然刑事不起訴處分無拘束力,但刑事偵查中所取得的客觀證據(如現場照片、對話紀錄、醫療診斷書)在民事訴訟中仍具極高的證明力。當事人可向民事法院聲請調取刑事卷宗,作為民事請求的基礎事證,再輔以民事法理加以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