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客· 1 個月前· 參考 35 筆判決

如果勞工在單位的會議上告知他只做到7/15,那麼事後可以再主張改日期?或是要求資遣費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勞工在單位會議上告知「只做到7/15」,性質上屬於勞工行使終止權的「自請離職」意思表示。一旦意思表示到達雇主(即會議上告知當下),原則上即生效力,勞工事後不得單方面撤回或更改離職日期,除非雇主同意變更。此外,既然是勞工自請離職,就屬於自願離職,事後不得反悔而改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法律依據

  1. 終止權一經行使即生效力,不得單方撤回

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8條規定,終止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之終止,以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實務見解認為,勞工若已向雇主表達離職意思,且該意思表示已到達雇主,終止權即發生效力,非經雇主同意,勞工不得任意撤回或變更離職日期。

  1. 自請離職不得請求資遣費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法院明確指出:「上訴人既係自願離職,則其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即屬無據。」該案中,勞工雖主張係因雇主積欠薪資而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但法院審認勞工提出的離職申請書記載離職原因為「個人決定」,且未於離職時向雇主表示雇主有何違反勞基法之處,因此認定屬自願離職,不得請求資遣費。同理,勞工在會議上自願告知離職日期,事後自不得再主張資遣費。

  1. 口頭離職意思表示亦生效力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不以書面為要件,口頭告知亦屬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會議上公開告知離職日期,已構成有效的終止意思表示。

實務建議

  1. 勞工角度:離職告知應審慎,避免衝動發言

在會議或公開場合的發言可能被認定為正式的離職意思表示。若勞工僅是「隨口說說」或情緒性發言,建議應立即以書面澄清,表明並非正式提出離職,並保留相關紀錄。一旦雇主已將該發言視為離職意思表示並著手安排交接,勞工事後反悔的空間極為有限。

  1. 雇主角度:應留存會議紀錄作為證據

雇主應將會議中勞工的離職發言記載於會議紀錄,並請勞工簽名確認,或以電子郵件跟進確認離職日期與事由。日後若勞工反悔主張資遣費,即可提出會議紀錄證明勞工係自請離職。

  1. 離職日期變更須雙方合意

若勞工事後希望更改離職日期(例如延後或提前),必須經雇主同意,性質上屬於雙方合意變更勞動契約的終止期。單方面變更不生效力。

  1. 資遣費請求的前提

勞工若希望請求資遣費,必須是雇主主動資遣(勞基法第11條)、雇主違法解僱(勞基法第12條不當解僱),或勞工因雇主違法而被迫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4條)等情形。自請離職(勞基法第15條)原則上無法請求資遣費,除非勞工能舉證證明離職時有表明係因雇主違法所致,如前述臺北地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64號判決所示,舉證責任在勞工一方。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