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我找專任醫師請假須要與診所討論,以此界定醫師與診所間是僱傭關係的有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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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查詢的需求,關於「專任醫師請假須與診所討論,藉此界定雙方為僱傭關係」的有利見解,我已檢索並深讀相關判決。以下為您進行法律分析:
結論
專任醫師若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守醫療機構制訂的請假規則,且請假手續須經機構主管核准(即須與診所/醫院討論並受其指揮監督),此一事實將成為認定雙方具備「人格從屬性」與「組織從屬性」之強力證據,從而有利於認定雙方間為「僱傭關係」而非「委任關係」。縱使醫師在醫療專業判斷上具有高度自主性,亦不影響其受僱身分的認定。
法律依據
按僱傭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區別,應視提供勞務時有無時間、場所之拘束性,對勞務給付方法之規制程度,以及雇主有無一般指揮監督權等因素綜合判斷。在**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重勞上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採認此見解,並將「請假須經核准」列為認定僱傭關係之重要依據:
- 請假須經核准,展現人格與組織從屬性:
該判決明確指出,依新光醫院「醫師服勤規則」第5條規定請假原則、第6條規定請假手續、第7條規定請假應經醫療副院長或院長核准。法院認為,專任主治醫師應在雙方排定時間內為門診等出勤,有時間、場所之拘束性,且被上訴人(醫院)對其專任主治醫師之出缺勤有管考之權利,並制訂有請假規則用以規範,足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醫師)有一般指揮監督之權,專任主治醫師在組織上與人格上亦從屬於被上訴人。
- 醫療專業自主性不排斥僱傭關係:
醫院常抗辯醫師對於醫療專業判斷之醫療行為有完整裁量,故無從屬性。但該判決駁斥此見解,認為醫師的裁量僅針對「醫療行為之專業判斷」,與委任契約中受任人就執行受託事務的過程及內容均不受拘束(例如無時間、場所拘束性,無出勤、懲戒等規制)有別。因此,醫師看診時的專業自主,並不會抵銷其「請假須經院長核准」所展現的從屬性。
- 經濟上從屬性之補強:
判決亦指出,專任主治醫師享有最低收入保障(基本薪),對於醫療機構之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場所、人事及設備等營業成本支出均毋庸負擔,不負擔盈虧風險,乃以勞務提供為給付內容而支領報酬,在經濟上亦從屬於醫院。
綜合上開「請假須經核准(人格與組織從屬)」及「不負擔盈虧且有底薪保障(經濟從屬)」等特徵,法院最終認定專任主治醫師與醫院間為僱傭關係。
實務建議
若您是專任醫師,欲主張與診所間為僱傭關係(以爭取勞基法資遣費、退休金等權益),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 蒐集請假受拘束的具體事證:
舉證自己請假時,必須向診所負責人或主管提出申請,且須經其「核准」始得請假,而非僅是「報備」或「告知」。留存請假單、LINE對話紀錄(如:「院長,我下週三想請假,是否核准?」)等,此為證明人格從屬性最直接的證據。
- 蒐集排班與出勤考核事證:
蒐集診所強制排班、要求打卡上下班、遲到早退會被扣薪或懲處的相關規定與紀錄。這顯示您在時間與場所上受診所拘束,而非可自由決定何時提供勞務的委任人。
- 釐清報酬結構與盈虧風險:
若您的薪資結構中包含「固定底薪(保障薪)」,且不須負擔診所的水電、護理人員薪資等營運成本,這對主張僱傭關係極為有利。應避免在合約中出現「自負盈虧」、「分攤診所營運成本」等委任關係常見的約定。
- 反制「醫療專業自主」的抗辯:
預備診所可能以「醫師看診具專業自主性」為由抗辯雙方為委任關係。您可依據上開高等法院見解反駁:醫療行為的專業判斷本質上本就由醫師為之,但這不代表醫師可以決定「何時看診、看診多久、請假不用核准」,後者才是判斷從屬性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