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受套繪管制,得否為買賣契約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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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農地受套繪管制,仍得為買賣契約之標的,買賣契約原則上有效。蓋「套繪管制」僅屬對該農地能否再申請興建農舍之使用限制,並非禁止該農地所有權移轉之法律規定,亦非民法第246條第1項所稱「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之情形。惟若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農地已遭套繪管制,買受人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同時履行抗辯權,甚至視情形主張受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一、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4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3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特定情形外,不得解除。此為確保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符合法定空地比之行政管理措施。
二、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見解,系爭農地因原告興建農舍將之列為法定空地,致使無法再為興建農舍之基地使用,依現行法令亦無法解除其套繪管制,自有減少系爭土地之通常效用,而屬物之瑕疵。法院明確認為,農地遭套繪管制並非導致買賣契約無效之事由,而係屬物之瑕疵之問題,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4條主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並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付價金。
三、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判決見解,兩造雖於契約特約事項約定「若已被興建套繪使用合約無效」,惟法院認為應探求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若系爭土地雖形式上有套繪管制,然不存在套繪管制之實質內容(如原套繪之魚塭已拆除),且對買受人訂約主要目的無實質妨礙,即難認屬既成解除條件而致契約失效。足見套繪管制之存在,原則上不影響買賣契約之效力。
四、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1號刑事判決見解,農地有無遭套繪與價格差距密切相關(鑑價結果約有25%之價差),且買賣契約中可明確載明「賣方於訂立本約同時已告知買方本約標的物,已向建管單位申請農舍或提供予其它土地申請農舍」,作為出賣人已盡告知義務之證明。若出賣人已告知套繪情形,即無詐欺可言。
實務建議
一、農地買賣時,出賣人應主動查明並據實告知該農地有無遭套繪管制之情形,並於買賣契約中以書面明確記載(如「已告知買方為受農地套繪管制,買方仍同意依約履行」),以免日後遭買受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或詐欺。
二、買受人簽約前,應自行向轄區鄉鎮市公所建設課(農業課)申請查詢農地套繪情形,不應僅以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已足,蓋謄本未必完整顯示所有套繪管制之資訊。
三、若買受人購地目的係為興建農舍,建議於契約中特別約定「若系爭土地已遭套繪管制致無法興建農舍,契約無效或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以保障自身權益。
四、若簽約後發現農地遭套繪管制,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4條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暫緩給付價金,惟拒絕給付之比例應與瑕疵程度相當。
五、套繪管制之農地並非絕對無法移轉所有權,買賣契約仍屬有效,僅係該農地之使用受到限制,當事人應本於誠信原則履行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