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我造全贏,對方上訴,我方二審答辯聲明寫: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對造負擔,聲明正確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您撰寫的二審答辯聲明「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對造負擔」,在法律上並非完全正確,建議修正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主要理由在於:第一審判決既已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對造(即原告、上訴人)負擔」,該部分已於第一審確定。您身為一審勝訴的一方(被上訴人),在二審程序中無權也不需要就「第一審訴訟費用」再為任何聲明;您在二審答辯狀中,僅需針對「第二審訴訟費用」請求法院裁判由敗訴的上訴人負擔即可。
法律依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在第二審程序中,若上訴人提起上訴最終遭受駁回,則上訴人為該審級之敗訴方,第二審訴訟費用自應由其負擔。
觀諸前開法院判決實務,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為例,該案中上訴人對於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第三項雖記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但身為被上訴人(即一審勝訴方)的答辯聲明則僅記載:「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法院最終亦在主文直接諭知:「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由此實務見解可知,被上訴人在二審的答辯聲明,並不包含「第一審訴訟費用」。因為第一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已經在第一審判決的主文中諭知並告確定,第二審法院無須、也不會在主文中重複宣告第一審訴訟費用的負擔歸屬。
此外,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5 年度上易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重上字第 262 號民事判決**中,雖然因案件類型不同(前者為上訴人一審敗訴後二審勝訴;後者為兩造各自上訴),法院在主文或當事人聲明中出現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負擔」的記載,但這是因為該等案件在「第一審」的勝敗訴結果與第二審不同,或者兩造互有勝敗,導致第一審與第二審的訴訟費用必須一併重新分配。
然而,在您的情況中,您是「一審全勝」的被上訴人,一審判決主文早已命對造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該費用負擔之裁判已脫離二審法院的審理範圍。因此,您不需要、也不應該在二審答辯聲明中重複請求「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對造負擔」。
實務建議
綜上所述,建議您將二審的答辯聲明修正如下,以符合實務慣例並避免程序上的瑕疵:
答辯聲明: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撰寫要點說明:
- 「上訴駁回」是核心聲明:身為被上訴人,您最主要的答辯聲明就是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對一審判決的不服,維持一審對您有利的判決結果。
- 僅聲明第二審訴訟費用:第一審訴訟費用既已由一審判決諭知由對造負擔而確定,您在二審只需針對「因上訴人所提起之上訴程序」所新產生的第二審訴訟費用(如第二審裁判費)為聲明即可。
- 避免越權聲明:若在二審答辯聲明中重複記載「第一審訴訟費用」,雖然實質上不會改變一審已確定的費用負擔結果,但在法理上屬於贅載,修正為僅聲明「第二審訴訟費用」更能展現訴訟狀件的精確與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