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過程中因他國飯店設施所受到的損害,如跟旅行社契約中有約定代位求償,可以先向旅行社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旅客在國外旅行期間,因他國飯店設施瑕疵(如浴室面盆未安裝牢固)而受有損害時,可以直接向我國的旅行社請求損害賠償,無須自行跨國向該外國飯店求償。
在法律架構下,該外國飯店屬於旅行社的「履行輔助人」。當飯店因設施維護上的過失致旅客受傷時,旅行社必須為其履行輔助人的過失行為,對旅客負起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旅客與旅行社契約中約定的「代位求償」條款,其性質多為保險公司理賠後代位向飯店求償的約定,或旅行社賠償旅客後再向飯店追償的內部機制,並不會成為旅客向旅行社請求賠償的障礙。旅客基於旅遊契約,本得直接向旅行社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
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5629 號民事判決的見解,旅行契約是指旅行業者提供有關旅行給付全體於旅客,而由旅客支付價金的契約。在旅行中,食宿及交通的提供若由旅行業者洽由他人(如飯店)給付,且旅客無法自行指定飯店或房型,該飯店即為旅行業者的「履行輔助人」。
該判決明確指出:「該輔助人之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旅客之行為,旅行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案件中的旅客於韓國旅遊期間,在旅行社安排的飯店房間浴室內使用洗手檯時,因面盆未安裝牢固,遭掀翻掉落之面盆砸傷頭部。法院認定,該外國飯店既係由旅行社洽由提供住宿,即屬旅行社的履行輔助人,飯店未將面盆安裝牢固具有過失,因此旅行社必須就其履行輔助人的過失,對旅客負損害賠償責任。旅客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旅行社賠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此外,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保險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對於旅行業責任保險與代位權的說明,保險人(保險公司)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旅行社)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這顯示「代位求償」的制度設計,是為了讓理賠後的保險人或賠償後的旅行社,能向最終應負責任的第三人(即有瑕疵的飯店)追償,而非要求旅客自己去向外國飯店求償。旅客的請求權基礎在於其與旅行社間的旅遊契約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實務建議
- 直接向旅行社請求賠償:
旅客在國外因飯店設施受傷時,不需要耗費心力跨國提告外國飯店。您可以直接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向我國的旅行社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可包含國外與回國後的醫療費用、因傷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
- 妥善保全現場與醫療證據:
依據前開判決經驗,旅客必須舉證飯店設施確有瑕疵且自身無過失。建議發生意外當下,立即拍攝現場設施損壞狀況(如面盆掉落、安裝不牢固的痕跡),並取得當地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與醫療收據。同時,保留所有與旅行社的往來紀錄、契約書與行程表,以證明該飯店確實為旅行社所安排。
- 注意「因果關係」與「擴大損害」的舉證:
法院對於損害賠償的認定相當嚴謹。以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5629 號判決為例,法院雖然判決旅行社需賠償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但對於旅客主張因受傷而「延後返國」所衍生的機票、住宿、薪資損失等,法院認為若醫囑未明確建議不可搭機,旅客自行決定延後返國的擴大損害,與受傷間無必然因果關係,而不予准許。因此,若要請求因傷延後行程的額外費用,必須有明確的醫療證明支持該延遲具有必要性。
- 釐清契約中「代位求償」條款的意義:
契約中的代位求償條款,通常是賦予保險公司在理賠旅客後,代位旅客或旅行社向有過失的飯店求償的權利。這對旅客而言是保障機制,代表保險公司或旅行社會去處理跨國追償的繁瑣程序。旅客只需專注向旅行社或其投保的旅行業責任保險請求理賠即可,無須擔心因為有代位求償條款而被要求自行向國外飯店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