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煙生· 2 個月前· 參考 22 筆判決

對法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如何撰寫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對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聲請強制執行,其聲請狀的撰寫核心在於正確表明法人的當事人能力及代表人資格,並完備強制執行的法定程式。與對自然人強制執行不同,法人並無死亡問題,但必須精準記載法人的「名稱」、「統一編號」及「法定代理人」(通常為董事長或董事),否則將因當事人能力或程式要件欠缺而遭法院裁定駁回。聲請狀應包含當事人欄、聲請事項、原因事實及附件,並向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遞狀。

法律依據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若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因此,聲請強制執行時,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必須具備當事人能力。

雖然本次搜尋之實務判決多為債務人(自然人)死亡導致無當事人能力而遭駁回之案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3095號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643號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0622號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298號民事裁定**),但法院於裁定中均明確揭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即非合法,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

將此法理適用於法人:法人依民法第26條規定,於法令限制內享有權利能力,亦即具備當事人能力。若聲請狀上法人名稱錯誤、法定代理人記載錯誤(如將已變更的董事長列為法定代理人),或誤將已解散清算完畢之法人列為債務人,實務上亦會被認定為當事人能力欠缺或程式不合法,面臨被駁回的風險。

實務建議

撰寫對法人的強制執行聲請狀時,請依下列結構與要點撰寫,以避免遭法院裁定駁回:

1. 當事人欄(最關鍵):

  • 債務人(法人): 應寫明法人完整名稱(需與公司登記資料完全一致,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加註統一編號及法人事務所所在地。
  • 法定代理人: 法人必須由其代表人代為訴訟及執行行為。股份有限公司應寫「法定代理人 ○○○(董事長)」;有限公司則寫「法定代理人 ○○○(董事)」。切勿將法人與自然人混淆,亦不可漏列法定代理人。

2. 聲請事項:

應明確記載請求執行的金額(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利息需計算至聲請狀遞交日為止)及執行標的。例如:「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請求拍賣並強制執行」或「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

3. 原因事實(聲請理由):

簡要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如票款、借款)、執行名義之種類(如確定支付命令、確定終局判決、本票裁定等),並記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提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4. 附件與應備文件:

聲請狀末尾應檢附以下文件影本,作為法院審查之依據:

  • 執行名義正本及影本: 如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
  • 法人登記資料: 建議檢附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影本,以證明該法人仍存續且法定代理人記載無誤(此舉可避免類似上開判決中因當事人資格不符遭駁回之風險)。
  • 債務人財產資料: 如欲執行法人之不動產,需檢附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如欲執行法人之動產或銀行存款,則盡量提供財產所在處所或往來銀行帳號。
  • 最近一期繳納執行費之收據: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按債權金額比例預繳執行費。

特別提醒: 若法人已經解散並選任清算人,則強制執行聲請狀上的代表人應改列為「清算人 ○○○」,而非原董事長。若誤列已不具代表權之人為法定代理人,法院將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同樣會遭裁定駁回。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