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陌子·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一件漏水的案子 原先只請求固有利益的損害,包含天花板損壞、馬桶損壞,起訴狀送達後要追加抽風機損壞,是否需要做訴之追加?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漏水損害賠償事件中,原告起訴時原僅請求天花板及馬桶之損害賠償,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欲再追加請求抽風機之損壞,屬於「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無須經被告同意,即可為訴之追加。此與另案追加「當事人」(如追加其他樓層住戶為被告)之嚴格審查標準不同,原告僅須向法院提出民事擴張聲明狀,即可合法追加該部分之請求。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於訴狀送達後,若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須經他造同意,即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此乃因原告在同一訴訟標的之基礎下,單純增加請求之金額或項目,並未改變原請求之基礎事實,對被告之防禦權影響甚微,且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實務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即明確表示:「原告於訴訟中擴張請求之金額如其聲明所示,因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以准許。」此見解揭示,只要是在原有請求基礎下增加請求項目或金額,即屬合法之擴張聲明。

至於若追加涉及「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則須適用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嚴格審查標準。**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12號民事裁定**指出:「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共通,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避免重複審理,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均屬之。」該裁定並認為,在漏水事件中,若追加之訴與原訴均係本於同一房屋漏水事件衍生之爭議,主要爭點共通,均須探究漏水原因,即符合基礎事實同一之要件。

本件情形,原告僅在原有漏水損害賠償之請求基礎下,追加請求抽風機之損壞賠償,並未追加新的當事人,亦未改變請求之基礎事實(即同一漏水事件造成之損害),自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無須適用較嚴格之「基礎事實同一」審查標準。

實務建議

  1. 以書狀提出追加聲明:原告應撰寫「民事擴張聲明狀」或「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載明原起訴狀之聲明,並追加請求抽風機損壞之修復費用或賠償金額,以書面遞交法院,並依法繕本送達被告。
  1. 注意裁判費之補繳:因追加請求項目將增加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及法院規定,補繳因擴張聲明所增加之裁判費。若未補繳,法院將定期命補正,屆期未補正將遭駁回追加之訴。
  1. 主張基礎事實同一作為備位理由:雖本件情形應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但為求周延,建議於書狀中一併主張追加部分與原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即均源自同一漏水事故所致之損害),以避免法院將追加部分誤認為係獨立之新訴,而適用較嚴格之審查標準。如前揭**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12號民事裁定**所示,漏水事件衍生之損害賠償請求,其證據資料(如漏水鑑定報告)得於追加之訴予以利用,符合訴訟經濟及紛爭解決一次性之目的。
  1. 及早提出以保障程序權:雖擴張聲明不須經被告同意,但為避免被告主張其防禦權受影響,建議儘早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使被告有充分時間就抽風機損壞與漏水之因果關係、損害金額等進行答辯及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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