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波詞客· 11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我方是免除扶養義務聲請人,相對人當遊民大小便失禁被安置,但是否需要我方出錢那些都還在審核中, 我方也不知道相對人財產狀況。 我該怎麼在書狀描述相對人「已不能維持生活」這個要件呢?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您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書狀中,描述相對人「已不能維持生活」這個要件時,核心應聚焦於「相對人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此一客觀事實。由於相對人目前為遊民且大小便失禁遭社政機關安置,您可透過具體描述其無謀生能力、無所得、名下無財產、需仰賴國家緊急安置等事實,來證明其已達「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須特別注意,在免除扶養義務的事件中,法院通常會依職權調查相對人的財產所得資料;即便您不清楚相對人的財產狀況,只要在書狀中陳明其客觀困境並請求法院職權調查,即可順利推進程序。

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而同條第2項雖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但仍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實務上對於「不能維持生活」的認定標準,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家親聲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的見解,法院明確指出:「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言;反面言之,如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該裁定進一步說明,判斷相對人是否有受扶養的必要,應以其「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為限。

在實務操作上,法院判斷相對人是否「不能維持生活」時,通常會綜合審酌以下幾項客觀證據:

  1.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調查相對人名下是否有不動產、車輛等財產,以及是否有申報所得。
  2. 身心狀況與謀生能力:相對人是否因疾病或身心障礙而無法工作。

例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親聲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中,法院即是透過職權調取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確認相對人於該年度無申報所得且名下無財產,並參酌相對人為中度身心障礙者、現於康復之家安養等事實,綜合認定相對人「應已不能維持生活」。

此外,關於國家安置與扶養義務的關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178 號判決**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概念:當依法有扶養義務之人未盡扶養義務,致使身心障礙者或生活陷於困境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時,國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予以保護安置。然而,國家予以暫時性緊急保護安置所代墊的費用,原則上仍應由法定扶養義務人負擔,除非扶養義務人經民事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確定。這也說明了為何社會局在安置相對人後,會回頭向家屬審核並請求負擔安置費用。

實務建議

針對您的情況,建議在書狀中採取以下撰寫策略:

1. 具體描述相對人之客觀困境(不能維持生活之事實)

在書狀的事實欄中,應明確記載:「相對人目前為遊民,且因大小便失禁等健康問題,已無謀生能力,無法自理生活,經社政機關(如○○市政府社會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等規定予以緊急安置。相對人長期流落街頭,名下應無任何財產及所得收入,顯已達『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之程度,符合民法第1117條第1項所定『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

2. 聲請法院職權調查相對人財產狀況

由於您表示不清楚相對人的財產狀況,這在實務上十分常見。您可以直接在書狀中表明:「因相對人長年流浪在外,聲請人無從得知其確切之財產及所得狀況,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以憑確認相對人確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法院在家事非訟程序中,本有職權調查證據的職責,通常會主動調閱相對人的財稅資料。

3. 釐清「不能維持生活」與「免除扶養義務」的雙重攻防

請特別注意,「相對人不能維持生活」是觸發扶養義務的前提要件。若相對人未達不能維持生活,則您的扶養義務根本未發生,無從免除(如前述臺中地院107年度裁定即因相對人仍有工作及財產,駁回聲請人的免除聲請)。但若相對人已達不能維持生活(如本案遊民安置的情況),則您必須進一步主張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定事由(如民法第1118條之1:相對人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或民法第1118條:您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建議在書狀中應同時論述這兩個層次:先承認/指出相對人已不能維持生活,再強調您有法定事由得免除扶養義務。

4. 附上安置證明文件

若您手邊有社會局的通知函、安置評估報告或任何能證明相對人為遊民且遭安置的文件,務必作為附件一併提出。這不僅能證明相對人「不能維持生活」,也能佐證整個事件的背景,讓法官更清楚理解您面臨的處境。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