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月劍生· 1 天前· 參考 23 筆判決
在校園霸凌的討論中,如果行為人是在社群平台上一次發文,後續被第三人轉載分享流傳,與行為人無關,會符合校園霸凌定義中「持續性」的要件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單次發文本身原則上不符合校園霸凌「持續性」要件,但網路轉載流傳的擴散效果,實務上可能被納入整體評價,使原本單一的發文行為被認定具有持續性,關鍵在於行為人與後續擴散之間是否具有目的關聯性與針對性。
法律依據
1. 校園霸凌的定義與持續性要件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士簡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引用),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該判決並明確整理霸凌四要件:①行為一再持續發生、②貶抑排擠等行為、③個人或集體故意、④致生身心損害或影響學習。
2. 「持續性」採整體評價,不拘泥於行為人親自重複為之
懲戒法院 113年度澄字第21號判決雖針對職場霸凌,但其對持續性的闡釋極具參考價值:所謂持續性係「就前後數行為予以整體評價,倘其間確有目的關聯性及針對性……即屬具有持續性之霸凌行為,不因其間個別行為情節未達霸凌之程度而受影響」。且該案中,行為人向媒體發言一次,法院即認其「未顧及大眾傳媒之社會渲染力及網路擴散可能性」,後續引發的網路負面效應被納入其整體霸凌行為的評價——換言之,行為人利用具有擴散性的媒介(媒體、社群平台)發言時,對於後續流傳效果負有預見責任。
3. 單一事件不構成霸凌的界線
士林地院 111年度士簡字第1239號判決中,被告抗辯單一事件不符持續性即獲法院重視;法院最終認定構成霸凌,是因為行為人以「2、3日之頻率」持續為貶抑言詞達半年之久。可見若行為人僅為一次發文、且與後續轉載確實無關,單憑該次發文難認符合持續性。
實務建議
- 對行為人而言:在社群平台發文即屬利用具高度擴散性的媒介,實務(懲戒法院 113年度澄字第21號)認為行為人不能以後續流傳非我所為完全免責——若發文內容本身即具貶抑性、針對性,且可預見將被轉載流傳,擴散效果可能被整體評價為其霸凌行為的延續。
- 對學校調查而言:判斷重點不在「發文次數」,而在於:(1) 發文內容是否故意針對特定學生貶抑;(2) 行為人是否知悉並放任(甚至樂見)轉載擴散;(3) 被害人是否因此持續處於敵意環境。若行為人發文後有煽動、按讚轉載、補充留言等行為,前後行為即具關聯性,可能被整體評價為持續性霸凌。
- 若確屬單次、無後續參與:如行為人僅一次發文且事後確無任何參與擴散,該單一行為依現行定義較難成立校園霸凌,但仍可能另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民法侵權責任(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212號判決即就散布影片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判賠),不因不成立「霸凌」而免責。
- 提醒:懲戒法院判決為職場霸凌脈絡,且本資料庫顯示其上級審(115年度澄上字第4號)主文含「廢棄」字樣,引用其持續性見解時宜留意其後續審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