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低報,公司現在想要補差額,但因年代久遠,無法得知員工當時實領薪資,如何計算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公司遇到勞保或勞退「高薪低報」欲補提繳差額,卻因年代久遠無法確認員工當時實領薪資時,舉證責任原則上應由雇主負擔。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雇主本有備置勞工工資清冊並保存一定年限之法定義務,且雇主是實際發放薪資、掌控出勤與薪資結構資料之一方,證據資料偏在雇主。因此,若雇主無法提出當年薪資清冊或轉帳證明以推翻勞工主張之薪資額,法院多會採信勞工提出之薪資佐證資料(如存摺明細、扣繳憑單等)來認定實際工資,並以此作為計算補繳差額之基準。
法律依據
- 舉證責任之分配與證據偏在: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備置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紀錄,並應保存一定年限。法院實務明確指出,勞保、健保費及勞退金等雇主應負擔之費用,具強制性,不容轉嫁勞工。且雇主為事實上較有能力記載勞工薪資金額及組成之一方,「訴訟證據資料自偏在雇主一方,基於舉證責任合理分配...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方符合舉證之公平」(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雄勞簡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若雇主無法提出薪資清冊證明實際薪資,即難免除其補繳差額之責任。
- 工資之認定標準與差額計算: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標準提繳至少6%之勞退金。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沙勞小字第 1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即以勞工提出之「帳戶交易明細所列薪資入帳金額」作為認定實際薪資之依據,並核算雇主短繳之勞退金差額。而在前揭高雄地院判決中,法院亦以勞工每月實際薪資(33,000元)對照勞保局之提繳工資明細,核算雇主短提繳之金額(計算式:33,300×6%×17個月-已提繳17,442元=短少16,524元),命雇主補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專戶。
- 雇主未保存薪資資料之風險:
勞基法第23條課予雇主保存工資清冊之義務,若因年代久遠、資料銷毀或未依法保存,致無法證明勞工當時實領薪資,此一不利益應歸由雇主承擔。法院實務上若勞工能提出薪資入帳之存摺、部分薪資單或報稅資料,且雇主無反證推翻,即會以勞工之證據認定工資總額。
實務建議
- 公司端(雇主)之補救與計算建議:
- 全面清查現存資料:公司應先調閱勞工任職期間之銀行轉帳紀錄、歷年薪資扣繳憑單、出勤紀錄等,盡可能還原當時之薪資給付情形。即使工資清冊已超過法定保存年限而銷毀,金融機構之轉帳紀錄往往仍可調閱,此為還原實領薪資最直接之證據。
- 與勞工核對並協議:公司可主動請勞工提供當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證明,雙方共同核對。若雙方對實領薪資達成共識,建議簽署書面協議確認補繳之基準薪資與差額計算方式,避免後續爭議。
- 依法令標準重新試算:確認實際工資總額後,應對照各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及「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找出應適用之級距,乘以6%(勞退)或核算勞保費率差額,逐月計算短繳金額,並將差額全數補提繳至勞工之勞退專戶或補繳至勞保局。
- 勞工端之自保建議:
- 勞工應妥善保存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加班費計算明細等資料。若遇雇主高薪低報,這些資料將是請求補繳差額之關鍵證據。
- 勞工可向勞保局申請「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及「投保資料表」,核對雇主申報之投保薪資與實領薪資是否有落差。若發現短報,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途徑,請求雇主補提繳差額至退休金專戶。
- 訴訟風險提示:
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而進入訴訟,雇主若無法提出薪資清冊或轉帳紀錄反駁勞工之主張,法院將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採信勞工提出之薪資證明。屆時雇主不僅需補繳差額,亦可能面臨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而終止契約,進而請求資遣費之風險(如前揭高雄地院判決所示)。因此,建議公司務必積極查證並主動與勞工協商,以降低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