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士· 19 天前· 參考 29 筆判決

新北市社會局的約僱人員算公務員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的約僱人員,在法律上是否算「公務員」,必須區分不同的法律領域來判斷:

  1. 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的領域:約僱人員算公務員。只要其係依法令(如《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且從事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共事務,即屬刑法上的「身分公務員」,受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刑罰的規範。
  2. 在公務人員任用及銓敘保障的領域:約僱人員不算公務員。其屬於定期契約的臨時人員,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無法享有正式公務員的身分保障、退休金制度等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所謂「身分公務員」,係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實務見解認為,此類型公務員的任用方式,只須有法令的任用依據即可,無論是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任用或政治特命,均無不可,更不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為限。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5 年度上更(一)字第 6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劉易軒辯稱自己僅是區公所僱用的約聘人員,並非刑法上所稱的公務員。但法院明確指出,被告係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其工作內容涵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的實質審查等業務。法院認定,這些業務屬於約僱人員契約所約定的工作項目,且「法定職務權限」不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亦包括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所為的職務命令。因此,法院最終認定該約僱人員屬於「依法令服務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並依貪污治罪條例對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行為予以論處。

同理,新北市社會局的約僱人員若同樣依據相關約僱辦法進用,並承辦社會局內部具有公權力性質的業務(如補助審查、社工訪視等法定職務),在刑事司法實務上即會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實務建議

  1. 切勿以為「約僱」等於「免責」:許多約僱人員誤以為自己非經國家考試任用,便不受公務員相關法規約束。實際上,只要承辦涉及公權力行使或公共事務的業務,一旦收受賄賂、圖利他人或登載不實,同樣會面臨貪污治罪條例的重刑,切勿以身試法。
  1. 注意職務上的利益衝突與迴避:既然在刑法上被視為公務員,約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亦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等相關規範。若業務涉及自身或親屬的利益,應主動揭露並迴避,以免觸法。
  1. 釐清自身權益與保障範圍:雖然約僱人員在刑事責任上與正式公務員無異,但在行政救濟與身分保障上則大不相同。約僱人員的契約期滿即可能不再續約,且通常無法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申訴、再申訴程序。建議在簽訂僱用契約時,詳閱契約內容,了解自身的保險、給假及考核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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