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橋故人·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旅行社行程中,因傷沒有參與後續的行程,就未參與的部分以及機票、飯店的費用,可以請求退還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旅客在旅遊行程中因傷無法參與後續行程,原則上可以請求退還「旅行社因此節省或無須支付」的費用(例如未入住的飯店費用、未搭乘的段次交通費等),但無法要求全額退還所有未參與部分的費用。因為機票、飯店等費用通常屬於「已支付之必要費用」,若旅行社已經支出且無法向國外供應商收回,旅客即無法請求退還。實務上,旅行社必須提出實際扣費的單據證明,且不得以旅客中途退出為由,沒收全部旅遊費用。

法律依據

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9條約定:「甲方(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不得要求乙方(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應退還甲方。」此條款明確區分兩種情形:

  1. 旅行社可節省或無須支付的費用:應退還旅客
  2. 旅行社已支付且無法收回的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24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引用此條款,認定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排定之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不得向旅行社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但此判決同時確認,旅行社僅能扣除「已支付且無法收回」的必要費用,不得沒收全部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豐小字第1270號民事判決中,法院進一步闡明,旅客因故解除旅遊契約後,旅行社應返還扣除必要費用後的餘款。該案中旅客因耳疾無法搭乘飛機而解除契約,法院認定中國南方航空公司辦理機票退票所扣取的費用(7,543元)屬於「必要費用」,應由旅客自行承擔,但其餘款項(22,457元)旅行社應予退還。法院同時強調,旅行社若主張扣除手續費,必須提出實際支出的證據,否則不得逕行扣款。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482號民事判決**中,法院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4條規定,認定旅行社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的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該案中旅行社遲至旅客解除契約後數月始向國外業者結清費用,法院認定旅行社無法證明於旅客解約時即已產生該筆費用,故判命旅行社應全額退還。

實務建議

  1. 立即通知旅行社:受傷後應第一時間以書面(如LINE、電子郵件)通知旅行社中途退出,並保留通知紀錄。此舉可避免被認定為「自願放棄權利」,同時讓旅行社有機會及時向國外供應商爭取退費。
  1. 要求旅行社提出扣費單據:依實務見解,旅行社主張扣除機票、飯店等費用時,必須提出實際支出的單據證明。旅客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國外航空公司、飯店的扣費明細,而非接受旅行社片面主張的金額。
  1. 區分「可退」與「不可退」費用
  • 可能退還:未入住的飯店費用(若飯店同意取消)、未搭乘的後續航班機票(若航空公司同意退票)、未參加的行程門票等
  • 可能無法退還:已開立且無法退票的機票、已預付且無法取消的飯店費用、已支付的行政規費等
  1. 保留就醫證明:建議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不宜繼續旅遊或搭乘飛機,作為中途退出的正當理由依據。雖然中途退出不必然需要正當理由,但醫療證明有助於爭取旅行社及供應商的善意退費。
  1. 向品保協會申訴:若與旅行社協商不成,可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請求協調處理。多數退費爭議可透過協調解決,無需進入訴訟程序。
  1. 注意請求時效:依民法第514條之8規定,旅遊契約所生之權利,其請求權時效為1年。旅客應自旅遊結束(或中途退出)起1年內行使權利,以免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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