霜華遊俠· 12 天前· 參考 28 筆判決

車牌號碼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車牌號碼本身在客觀上雖然無法直接識別特定自然人,但若將車牌號碼與車主姓名、車籍資料等資訊相互比對、連結,即足以特定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身分。因此,車牌號碼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稱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個人資料。實務上,無論是警察機關基於偵查犯罪目的調閱車行紀錄,或是一般人透過車牌號碼查詢車主個資,均受到個資法的規範。

法律依據

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謂以「間接方式」識別,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係指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一、刑事偵查領域之認定

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55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主張車行紀錄屬於其私人資料,質疑證據能力。法院明確指出:「車行資料固得透過其他資料之比對而識別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而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定『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法院確認車牌號碼連結車籍資料即屬個資,但同時說明個資並非毫無節制受保護,公務機關若基於刑事偵查之特定目的,並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該等資料(如警察依警察法及刑事訴訟法協助偵查犯罪),即與個資法無違,屬偵查作為之正當行使。

二、民事侵權領域之認定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222 號民事判決**中,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同意拍攝其自小客車照片(含車牌號碼)並傳送予第三人,藉以查詢歷任車主之個人資料,違反個資法。法院認為:「固然系爭車輛之車牌號碼本身無法直接識別個人之身分,惟若將上開車牌號碼與車主姓氏加以連結,已足以特定個人之身分,依據前揭規定,應認系爭截圖內確實載有個人之個人資料。」法院進一步指出,一般人無法僅藉由車牌號碼在公開網路或相關單位查詢車主之個人資訊,若無法具體說明取得來源之合法性,即構成不法蒐集個人資料,須依個資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建議

一、對一般民眾之建議

民眾切勿以為車牌號碼僅為車輛標識而非個資。依上開實務見解,車牌號碼結合車籍資料即屬「間接識別」之個資。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透過不明管道或請託他人查詢車主姓名、生日、地址等資訊,即可能構成個資法之不法蒐集行為,縱使僅用於訴訟攻防,仍可能面臨每人每件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

二、對公務機關之建議

警察機關基於犯罪偵查調閱車行紀錄、車籍資料,雖屬個資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合法行為,惟應注意目的正當性與比例原則,避免將取得之車牌辨識資料用於與偵查無關之用途。

三、對企業之建議

企業若基於停車場管理、車輛進出管制等目的蒐集車牌號碼,應依個資法第19條規定,確認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如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且應履行告知義務。由於車牌號碼得間接識別個人,企業應將其納入個資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範圍,避免不當外洩。

四、訴訟攻防之注意事項

於民事訴訟中,若欲主張他方不法蒐集車牌相關個資,應具體舉證他方取得資料之來源及方式不合法。如臺北地院前揭判決所示,若僅能推論他方取得資料之方式,而無法證明其不法性,將難以獲得有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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